1. 中国辩护人首页
  2. 法律应用
  3. 刑事诉讼法
  4. 刑事诉讼指南
  5. 强制医疗

什么是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是指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予以强制医疗。什么是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丨强制医疗,是指非自愿性强制治疗,是指国家为避免公共健康危机,通过强制对患……

什么是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是指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予以强制医疗。

什么是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

强制医疗,是指非自愿性强制治疗,是指国家为避免公共健康危机,通过强制对患者疾病的治疗,达到治愈疾病、防止疾病传播、维护公众健康利益,具有强制性、非自愿性、公益性的特点,一般包括性病、吸毒、精神障碍、严重传染性疾病等。
[1] 较为常见的是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有关部门对吸毒人员采取的强制戒毒措施等

一、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条件:

1.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1)并非所有精神病人都是由强制医疗程序;

(2)只有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才可以适用强制医疗:

A.被申请人实施的暴力行为只有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危害结果,才可以强制医疗;

B.暴力行为造成轻伤以上/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危害结果才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

【提示】强制医疗的“暴力行为”达到承担:

①刑法规定的条件时造成“危害结果”;

②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时“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2.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对精神病鉴定等法医类鉴定应当委托列入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编制的名册中的鉴定机构及二名或二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并作出鉴定意见。

3.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

A.根据精神病人的病情及精神状况进行医学判定;

B.依据精神病人在实施暴力行为后具体情况进行考量。

二、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主体:公/检/法机关(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由法院决定)。

1.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

2.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检察院应当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3.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4.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三、法院审理强制医疗申请程序:

1.审判组织: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诉讼参与人:

A.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B.被申请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3.法院经审理作出决定:

(1)决定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对于被申请人/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A.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时无刑事责任能力,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决定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

B.决定作出时间为1个月以内。

(2)决定对被申请人不予强制治疗:

A.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时无刑事责任能力,不具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决定对被申请人不予强制治疗/同时责令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严加看管/治疗;

B.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时应负刑事责任的,决定对被申请人不予强制医疗/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管辖。

【提示】是作出不予强制医疗的决定/驳回或者不同意申请的决定不明确;是将案件退回检察院/直接移送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管辖不明确

四、强制医疗决定的救济程序: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1.复议主体:

A.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

B.被害人;

C.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复议机构: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3.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决定的执行。

五、强制医疗执行:

1.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法院批准。

2.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六、强制医疗的法律监督: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以上就是小编对相关问题的回答,如果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中国辩护人的专业律师。

声明:
  1、本文是作者“靖难猪四崽”根据我国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资料,我们将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2、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110law.org/flyy/xsssf/xssszn/qzyl/75881.html
  3、严禁采集,违者必究!

发表评论

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

中国辩护人特邀律师

1555-1555-195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邮件:mey@qq.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30-18:30,节假日休息

QR 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