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王某将程某、六安市某汽车运输服务车队、某安徽公司、人保财险某公司一同告上了舒城县人民法院,请求人身损害赔偿。2010年8月3日18时20分,被告程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G206线由北向南行驶,因车速过快,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驶出西侧路外,撞伤路外行人即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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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王某将程某、六安市某汽车运输服务车队、某安徽公司、人保财险某公司一同告上了舒城县人民法院,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2010年8月3日18时20分,被告程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G206线由北向南行驶,因车速过快,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驶出西侧路外,撞伤路外行人即原告王某,再撞损停在路外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交警大队认定,程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王某住院治疗22天,用去医疗费23053.67元,出院医嘱休息、随诊。
2010年11月30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王某左眼泪小管损伤构成十级伤残、面部瘢痕形成构成十级伤残和颈椎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另,重型自卸货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六安车队,被告程某是其驾驶员,该车在安邦财保安徽公司投保了一份交强险,在人保财险六安公司投保了一份限额为3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未投保不计免赔险,均尚在保险期间内。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程某违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王某受伤,且负全部责任,应与被告六安永安车队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该事故车辆在被告安邦财保安徽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人保财险六安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被告安邦财保安徽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被告人保财险六安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交强险赔偿限额不足部分的损失,并免赔20%。原告诉请的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经核算,原告的经济损失为105695.02元。依法判决由保险公司、车队以及程某共同赔偿原告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