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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强制过户的依据是什么

法院判决强制过户的依据是什么丨在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作出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数额及方式履行义务,否则,对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要求强制执行,以维护自己合法的民事权益。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

法院判决强制过户的依据是什么债务人不执行法院的判决结果后,债务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时一般会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拍卖或者将财产判给债权人,例如将房产过户到债权人名下,那么法院判决强制过户的依据是什么?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法院判决强制过户的依据是什么

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作出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数额及方式履行义务,否则,对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要求强制执行,以维护自己合法的民事权益。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必须有执行据,即人民法院据以强制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法律文书者必须在当事人不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义务的前提下,才能作为执行根据。

1、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和调解书。

2、人民法院按照督促程序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

3、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裁定书。只有下列三种裁定书可以作为执行根据:

①先予执行的裁定书;

②执行回转的裁定书;

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

4、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判决书和裁定书。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自诉案件中作出的具有财产内容的调解书,也可以作为执行根据。

5、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书和仲裁调解书。

6、我国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机关可以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经公证机关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的债权文书。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该公证债权文书履行,另一方当事人不必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7、我国行政机关作出的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有财产内容的行政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二百五十条 对不动产执行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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