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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刑事案件怎么办

一、疫情期间刑事案件具体怎么办丨疫情期间办案以书面审查为主,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在疫情防控期间应以案卷书面审查为主要方式,尽量不采取当面方式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以及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可以采取电话或者视频等方式进行,以减少人……

疫情期间刑事案件怎么办如今是法制社会,法律存在的意义是为了导人向善,惩恶扬善,所以无论何时,刑事案件的存在都有其必然,而很多特殊时期刑事案件的审理都必不可少,那么疫情期间刑事案件怎么办?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疫情期间刑事案件具体怎么办

疫情期间办案以书面审查为主,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在疫情防控期间应以案卷书面审查为主要方式,尽量不采取当面方式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以及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可以采取电话或者视频等方式进行,以减少人员流动、聚集、见面交谈。

各地检察机关应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尽快建立防疫期间的办案工作机制,对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予讯问的,可以通过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或看守所向犯罪嫌疑人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书面听取意见,由犯罪嫌疑人填写并签字后及时收回审查附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二、疫情期间相关案件的办案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计算的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对于非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期限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对于已经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拘留期限届满未能作出逮捕决定的,应当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办案期限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期限为限,退查和延长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且客观必要为原则。

从上文当中我们可以看出来,在疫情期间刑事案件的审理也要符合相关的防疫规定,疫情期间办案以书面审查为主,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中国辩护人进行咨询,中国辩护人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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