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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辩护词书写

柳州律师为您解说: 《张某某重大责任事故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的亲属的委托并征得本人的同意担任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 上海市……

重大责任事故?辩护词书写

柳州律师为您解说:

《张某某重大责任事故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的亲属的委托并征得本人的同意担任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

上海市闵行区莲花河畔景苑7号楼的倾覆举世震惊,成了地球人都知道的大事。此楼造成了**梅都房地产开发公司数千万的经济损失和一名建筑工人的不幸死亡。购房者的愤怒、造房者的迷惑、好事者的煽动、带死者家属的哭泣,使得闵行区梅陇镇大有黑云压城城欲摧的架势。

在闵行区人民政府及各级部门的努力工作下,倒楼事件得到了很好的处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不幸身亡的工人家属得到了抚恤。这体现了各级政府部门的为民、高效的工作作风,也获得了人民群众的称赞。

今天的法庭审判是对莲花河畔景苑7号楼事件的一个总结。让我们把这历史的一页翻过去,迎接上海市2010年世博会的来临。

倒楼事件也使张家两兄弟锒铛入狱,失去人身自由,这是很令人痛心的事。家人也为此焦急、操心不已,希望自己的亲人能够得到宽大的处理。辩护人的责任就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得到公正的结果。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查阅了本案案件卷宗,数次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他辩解,法庭调查使我对本案有了更好的了解。辩护人对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认定的罪名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犯罪事实方面: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是“莲花河畔景苑”项目地下车库工程的居间介绍人,属于中介人,他到现场是因为他熟悉各方人员,起着协调、沟通作用,实际施工的主体单位是**清运公司。

①王某某的证人证言证明他与张某某是朋友关系,在土方生意上有来往,张某某接到了土方工程由王某某来安排挖机和车辆。他们之间的结算是张某某拿佣金,王某某不发张某某工资的。此论点有以下证人证言为证:

A、王某某2009年6月29日《讯问笔录》第3页第6行:

问:你和张某某是什么关系?

答:朋友关系,土方生意上有来往。他只要接到土方工程,都是由我安排挖机和车辆来做,已经有十年了。问:该工地地下车库开挖土方工程你和张某某是自私协商的?答:我派挖机和车辆施工,他负责现场指挥,最后由张某某业主结算,然后他再付钱给我。……

B、王某某2009年6月29日《讯问笔录》第6页倒数第2行:

问:你和张某某之间是按照什么价格结算的?

答:我和他没有谈过价格,按照市场行情和以往规矩,业主方会给张某某每立方人民币15-16元,然后张某某会给我每立方米12-3元,剩余部分是他自己的佣金。

问:张某某是否你公司的员工?

答:是我公司的员工,但我不发工资给他,他的收入就是接工程拿佣金。”

B、张某某的笔录中也谈到:他本人没有机械设备,有工程就找朋友王某某,让他去做。人员和机械由王某某安排,他负责现场和甲方联系协调,合同以他的公司名义去签订,工程款的结算也由他公司名义结算,张只是在工程结束后向他收点中介费,施工现场是由一个王经理指挥的。此论点有以下证人证言为证:

张某某2009年7月29日《讯问笔录》第3页第8行:我对王某某说有个地下车库工程让他去做,人员和机械由王某某,我负责现场和甲方协调,合同以他的公司名义去签订,工程款的结算也由他公司名义绪,我只在工程结束后向他收点中介费,当时具体收多少中介费还没有谈好……。

第6页第9行:我前面12号车库一样,我还是让王某某来做的,包括合同的签定方式,人员和施工机械的安排以及我的中介费用等问题都是和以前一样的。所以王某某先叫来两台一立方的挖土机过来清理场地和开挖沟槽,等到大面积开挖的时候又叫来了一台挖土机。另外还有四辆运输车。挖土机的台板费以支边车辆的费用都是由王某某支付的。

第6页最后1行到7页第1行:是负责进行维护施工的现场负责人绰号叫“陶*糊”的人指挥的。他叫挖土机操作人员怎样挖,机械就怎样挖。

第8页第8行:在大规模开挖的时候是谁在指挥挖掘的?答:是施工队的一个王经理指挥的,他还派了几名民工在挖土机前面平整表面。具体怎样挖,以什么线路来挖都是由王经理指挥的。

第8页倒数第7行:按照甲秦某某的要求,地表以下1.5米深度的垃圾土包括围护施工沟槽的土方全部外运,1.5米以下至4米的土方都是在场内短驳,就地堆放。

②挖土机老板刘-飞2009年7月1日《询问笔录》:第2页第5行至13行:

2009年6月16日上午我接到王某某的电话。他在电话里要我开一辆挖土机到他工地帮忙挖土。我问他在什么地方,他说在莲花路罗阳路莲花河畔景苑小区,后来我就叫了驾驶员吴*开发一辆挖土机过去了,到了莲花河畔景苑小区就在那里帮王某某挖土(地下车库)。

……王某某是上海人,他是做土方运输的,平时我们只有在生意上有时来往,他生意忙的时候会叫我们去帮忙。我们每天帮忙8个小时到10个小时他就付给我们1000元人民币。

后来我就安排了驾驶员吴*开一辆挖土机在那里上班,时间是从6月16号开始。6月26日下午我又接到王某某的电话,王某某说淀浦河浜岸塌了一大块叫我再开两辆挖土机过去帮忙抢险。当时我问他到哪里去,王某某告诉我就是莲花湖畔景苑小区北侧。接到电话后我就开车过来看了。看到小区北面淀浦河浜岸塌了一大块,有一部分堆的泥土下沉了挤到淀浦河里去了。这时,我看到王某某也过来了,他说根据开发商的要求要再派几辆挖土机过来帮忙挖土、运土,并叫我另外两辆挖土机开过来帮忙抢险。后来我通知后下浦东的两辆挖土机驾驶员叫他们抓紧开过来,一辆挖土机是在当天18点过来的,另一辆是23点过来的。因当时雨太大,无法施工,挖土机停在那里。第二天早晨就发生了房屋倒塌事件。

③挖土机驾驶员吴-贺2009年7月1日《询问笔录》第2页倒数第5行:

问:你是怎么会到该工地的?

答:6月16日20时许我老板刘-飞叫我把挖土机拉到“莲花河畔地工”去。

④挖土机驾驶员张*飞:2009年6月30日《询问笔录》第2页第4行:……在沪从事挖土机工作,老板是刘-飞。

⑤被告人秦某某2009年6月28日《询问笔录》第4页第四行:目前的土方施工队是我叫张某某带来。

⑥被告人夏某某2009年7月2日《讯问笔录》第7行:这个工程是由一个叫张某某以“索途清洁运输公司”名义承接该土方工程的……。

⑦被告人张某杰在法庭审理中也提到:出事后,**索图清运公司的王某某来过讨要工程款。

在法庭审理中,夏某某也讲到0号车库现场指挥挖土机的是王某京,张某某只知道怎么挖。

以上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张某某是莲花河畔景苑7号楼0号车库土方工程的中介人,具体实施工程的是**索图清运公司的人员和机械。而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对是莲花河畔景苑7号楼0号车库土方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是错误的。

二、莲花河畔景苑7号楼的倒塌不能由张某某负全部法律责任。

莲花河畔景苑7号楼的倒塌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后果,有客观的原因和主观的原因。

客观原因:7号楼土质松软、7号楼北侧堆土压力差、下雨、

①莲花河畔景苑专家组《调查分析报告》:

房屋倾倒的主要原因是紧贴7号楼北侧,在短期内过高,最高处达10米左右;与此同时,紧邻大楼南侧的地下车库基坑正在开挖,开挖深度4.6米,大楼两侧的压力差使土体产生水平位移,过大的水平力超过了桩基的抗侧能力,导致房屋倾倒。

②**岩土工程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桩基质量及破坏形态调查分析初步报告》

引起7#楼倾倒的主要原因:“莲花河畔景苑”是建在7楼位于古河道之中,深度3.5-13米为第③层和第④层淤泥质土,呈灰色、饱和、流塑状,最大天然含水量67.9%、孔隙比1.90,地基土承载力特征值仅50KPA,具有高压缩性、高灵敏性、低强度和低渗透性的特点。7#楼北侧,在短期内(7天)快速堆土(第二次)高达10米,平均堆土高度为7米,使地基处于极限状态,引起土体很大的侧向流变。造成桩身过大水平位移,桩身偏心受压破坏,从而导致物整体倾倒。

同时,基坑开挖、暴雨等回避了土体的侧向变形,也是事故的诱发因素。

主观原因:搅拌桩养护期未到、基坑开挖、动拆迁延误了0号车库建设等客观原因及梅都房产主要领导为了节约开支将土大量堆放到7号楼北侧,导致7号楼倾倒。

①证人张*琴2009年8月27日《讯问笔录》

A、第7页倒数第6行的内容:“……,由于拆迁进度的问题导致工程的东段比西段拆迁推进要慢,再加上地下车库要从小区的东段跨到西段,所以0号地下车库的建设就慢了……”。

B、第11页倒数第10行-第6行内容:“问:0号车库土方是谁驳运的?答:是张某某运输到7号北侧的。问:为什么张某某安排车辆要将土方堆放在7号楼北侧?答:秦某某按照我意思叫张某某将土方运到该处的……”。

C、第14页7-9行:“问:6月26日在防讯墙坍塌之后,采取了什么相应的防护措施?答:有的。在防汛墙坍塌之后,相关部门要求我们将堆在防讯墙边上的土方全部运离,将一些土方外运”……。

②被告人秦某某供述

2009年8月27日《讯问笔录》第7页倒数第5行:“张某某为什么要将土方运到该处?答:我和张*琴商量楼盘快要结束,要准备小区绿化用土,将一挖出的土方堆放在7号楼的北侧和上述几幢楼的附近。我们商议好后,我就通知张某某雄将开挖出来的土方运堆到我们指定的位置。”

③张某杰2009年9月14日《讯问笔录》

第6页第5行:“你作为工程总包方,开挖土方的过程中发现过什么问题吗?答:我经常去工地的,看到挖土方将挖出来的土方堆放在工地太高。我看到7号楼后面的土方堆得很高,对秦某某、张某某讲过的。我对张某某说土方堆得太高要出事情的,但是张某某讲这是甲方讲的,没有办法。……”。

④被告人陆某某供述

2009年7月2日笔录倒数第9行:当时开发商直接发包给维护专业队做过基坑,一般维护时间最少要28天,但是0号车库开挖时肯定没有到28天。

⑤被告人乔某供述

A、2009年7月1日笔录第7页第6行:基坑的开挖的时间早了,因为搅拌桩的养护规定期限没有到,按规定搅拌桩要28天的养护期。

B、2009年9月14日《讯问笔录》第8页倒数第5行:“问:谁要求这样对堆土方的”答:是建设方的张*琴告诉秦某某,然后再由秦某某去指定张某某堆土的。这个指令发出的时间就是89次工程例会上面,由张*琴自己讲的。后来,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秦某某和张某某也大都是这样执行的。

⑥王某京证言

2009年7月2日《讯问笔录》第4页12行内容:乔某告诉我说关于基坑开挖的事情,因为基坑围护、养护时间不到,应该需要28天的时间,但是时间没有到我公司也没签发开挖令就开挖了,具体都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的,我就不知道了。……

⑦孙某某证言

2009年7月2日《讯问笔录》该笔录第3页倒数第4行至第5页第9行的内容:

问:搅拌桩的施工有何设计要求?

答:按照设计要求,搅拌桩的施工齡期为28天,也就是说施工完毕28天才能开挖,这个28天就是搅拌桩的养护期。……

这是规范要求,为了工程的安全要求。……

没有达到28天,最多18天。……

是的,就是28天养护期没到,但是**公司为了赶工期,坚持要求开挖,我公司也没有办法,只能跟上进行土钉墙施工。……

⑨陶某某证言2009年7月2日《询问笔录》:

A、第3页倒数第1行至第4页第2行:

问:搅拌桩的施工有何设计要求?答:按照设计要求,搅拌桩的施工龄期为28天,也就是施工完毕后28天和能开挖,这个28天就是搅拌桩的养护期。

B、第4页倒数第5行:2009年6月14日,秦某某口头通知说准备

16日左右开挖土钉墙的施工沟槽,我和孙某某当时就向他伸出搅拌桩的养护期未到不能开挖,后15日又向张*琴提出来,但均未采纳,……

辩护人认为:“莲花河畔景苑”7号楼倾倒事件是多种原因而造成一种后果,其中基坑的开挖时间过早和在7号楼北面堆土的造成倒楼的决定性原因,所有的责任不能由张某某一人来承担。

三、被告人张某某是有过错的,应当承担居间不当的法律责任。

1、被告人张某某有违反法律的行为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从事于挖土的企业必须有相应的资质证书,而被告人张某某却介绍只有运输渣土资质的****清运公司实施挖土工程,此行为是违

反了建筑企业资质方面行政法规行为。

2、被告人张某某在主观也有过错

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主观上存在着于过自信的过失。在以前与**公司的合作过程中,一直没有发生什么事故,他认为此次也不会发生任何事情的,太过于自信造成了其主观上的过错。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只应当对居间介绍了不具备挖土资质的****清运公司实施“莲花河畔景苑”土方工程这一条原因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对所有原因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四、量刑方面:

根据刑法第六十一、六十二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1、被告人有法定从轻情节–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人犯罪分子,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期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无前科劣迹;无前科劣迹的初犯对于社会危害性来说比屡犯要小,在处以刑罚时比屡犯要有所区别对待。本着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的刑事政策,对本案犯罪嫌疑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轻处罚,使其看到“希望之光”,更有利于他的挽救矫治,有利于化消极为积极,化腐朽为社会有用之材。

3、认罪态度较好。本案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没有隐瞒事实。在关押期间,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危害性;对此后悔不已,他愿意接受国家法律的审判,好好改造重做新人。辩护人觉得犯罪嫌疑人会从这一案件中吸取教训,不致再去危害社会。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由于被告人张某某莲花江畔景苑7号土方工程的居间介绍人,7号楼的倒塌是由一系列复杂的因素造成,他又有法定从轻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对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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