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释法律。法律条文的规定有些比较抽象,一些专业词汇对于当事人来讲难以理解,这时法官应将抽象、难理解的法律规定结合具体的案情,向当事人进行阐释,使当事人明白法律规定的立法目的、具体内容和适用情形。第二,理关系。一些纠纷的产生往往牵涉若干个法律关系,当事人……
“确保当事人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是首都法院提出的工作目标。在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的原告方当事人往往缺乏法律专业知识,对相关法律规定理解不够到位,容易在自己主观不正确的理解和认识下“走弯路”。因此,在与当事人的接触与沟通过程中,如何让法律知识比较欠缺的当事人“听得懂”、“弄明白”,是保证当事人打一个明白的行政官司,促进司法亲民的重要环节。针对在日常工作中常见的当事人“不明白”的一些问题和情况,法官可采用以下几种具体方法,对当事人进行答疑解惑,确保当事人打一个明白的行政官司。
第一,释法律。法律条文的规定有些比较抽象,一些专业词汇对于当事人来讲难以理解,这时法官应将抽象、难理解的法律规定结合具体的案情,向当事人进行阐释,使当事人明白法律规定的立法目的、具体内容和适用情形。
第二,理关系。一些纠纷的产生往往牵涉若干个法律关系,当事人易分辨不清,而将多人、多事、多种关系混到一个案件之中。法官需要帮助当事人理清法律关系,明确审查重点,使当事人明白在一个案件中“要解决”和“能解决”的问题是什么。
第三,析诉请。当事人在发生纠纷之后,维权心切,往往会提出一些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诉讼请求。法官应该依据法律和事实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分析,阐明对其诉讼请求支持与否的理由和依据,使当事人明白自己的诉讼请求为什么得到或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第四,摆事实。有些当事人对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区别缺乏理解,易片面追求客观事实。法官在与当事人沟通时,应引导当事人明确法院裁判的依据主要是以证据为支撑的法律事实,使当事人明白打官司在很大程度上是在“打证据”。
第五,重协调。一些行政诉讼是因为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缺乏良好的沟通而引发的。法官在案件审理中要充分发挥协调的作用,使当事人明白相互之间的意见和需求,进而相互配合,化解纠纷。
第六,指路子。发生纠纷之后,当事人往往“有病乱投医”,对救济途径的选择有时不够准确。行政诉讼有时并不是直接、根本地解决问题的途径,这时法官要给当事人“指路子”,使当事人明白解决问题的直接的、正确的途径,使其少走弯路。
第七,举例子。一些法律规定或案件情况比较复杂,当事人理解起来会比较吃力,在与当事人沟通时,可以举出一些生活中常见的、类似的例子,使当事人触类旁通,明白法律适用的相关情况。
第八,语通俗。法言法语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一些诉讼能力不强的当事人会有“听不懂”的情况。因此,在接待诉讼能力不强的当事人时,要使用通俗易懂的“群众语言”对法律进行阐述,使当事人能听明白法官说的话,从而达到有效沟通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