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程序的审查判断1、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1)不符合自诉案件的条件的;(2)证据不充分的;(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被告人死亡的;(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
刑事自诉案件审理程序有哪些
(一)程序的审查判断
1、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1)不符合自诉案件的条件的;
(2)证据不充分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7)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2、对于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此限制。
4、被告人实施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
5、人民法院对于决定受理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审判程序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
6、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证据的审查判断
1、书证、物证均应提交原件、原物,提交复印(制)件应与原件、原物核对无异。
2、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前一定期限内提交证人名单,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到庭的,经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3、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录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4、当事人(自诉人及被告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调取、核实证据:
(1)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且已不能继续举证证明的;
(2)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对其申请,由主审法官审查,并在3日内作出是否采纳申请的决定。
5、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到的证据,应在开庭时质证;对未能调查收集到的证据,人民法院亦应告知当事人。
(三)调解、撤诉或者自行和解
1、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
2、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应当不予准许。
3、对于已经审理的自诉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记录在卷。
4、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利益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刑事自诉案件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判决。
5、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自诉人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予以解除。
6、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自诉人撤诉处理。
自诉人是二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诉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7、上述自诉案件的第(三)类案件,不适用调解。
8、对于依法宣告无罪的案件,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应当依法进行调解或者一并作出判决。
(四)反诉
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
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3、反诉的案件必须是自诉案件的第(一)、(二)类案件。
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并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五)审理期限
1、自诉案件应于1个半月内审结,届时不能审结的,报庭长、院长审批。
2、对当事人羁押的,应按公诉案件的结案要求,于1个月内结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3、附带民事诉讼的,参照民事诉讼相应的审限。
4、按自诉程序受理的自诉案件经审理后认定属于公诉案件的,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相关法律知识:
自诉案件的法理依据是国家将这类案件视为主要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的案件,因此,赋予被害人起诉权。作为公民的一种权利,被害人对于这种诉权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正是基于这种处分权,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还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可见自诉案件有一些民事案件的特征。我院在审理时运用了民事案件的审理方法,给当事人留下处置权益的时间和空间,充分利用调解手段,让当事人互相谅解、化解矛盾,并解决了执行难的赔偿问题,创造了和谐的当事人关系。
对于自诉案件的调解,法律的规定较原则,这就给承办人留下了较宽松的办案环境和发挥余地的空间。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只要双方当事人愿意,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对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协议是认可的。但是,很多当事人很难自行达成协议,往往需要法官的正确引导和耐心劝说,这就要求我们办案法官深入领会法律的精髓,坚持公正的立场,并根据案件的具体实际情况处理案件。大多数的自诉人是以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为手段,达到获得较高赔偿数额的目的,所以自诉人积极追求调解,并以放弃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为前提。而被告人为了避免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希望达成调解,同时,考查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和“人格可信度”,一般我们掌握的标准是,不能即时清结的要求被告人签收调解书时至少支付大部分的赔偿款。因为调解书一旦签收,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就转化为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否则,如果被告人拒不付款,自诉人不仅失去了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还可能得不到赔偿款,这样自诉人权益就难以得到保护。
当事人在庭外自行和解的,自诉人在和解以后会到法院撤诉。我们要了解当事人和解的经过,查明其中是否有胁迫、欺诈行为,以及赔偿情况。一般来说,无外来因素影响,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自行达成和解且赔偿款全部付清,应当裁定准予撤诉。不能和解、调解的案件应当立即开庭审理。简易程序的适用并当庭宣判,大大缩短了办案时限,提高办案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