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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来证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传来证据表现在哪些方面

传来证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传来证据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40条第3款规定:“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时,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关于执行〈中华人民……

传来证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传来证据表现在哪些方面在案件的审理中,传来证据也具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但是很多对于传来证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以及传来证据表现在哪些方面这些问题都没有弄清楚,就不知道具体该怎么做。针对这个问题,下面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传来证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传来证据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40条第3款规定:“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时,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3条又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以及对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提供证据的副本、复制件及照片、音像制品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88条规定:“调取书证、视听资料应当调取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或者因保密需要不能调取原件的,可以调取副本或者复制件。调取物证应当调取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不能调取原物的,可以将原物拍照、录像。对原物拍照或者录像应当足以反映原物的外形、内容。调取书证、视听资料的副本、复制件和物证的照片、录像的,应当附有不能调取原件、原物的原因、制作过程和原件、原物存放地点的说明,并由制作人员和原书证、视听资料、物证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这是中国刑事诉讼当中有关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规定。

传来证据表现在哪些方面

在积极获取原始证据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传来证据。传来证据在办案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可以作为发现原始证据的线索;

(二)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审查原始证据是否真实的手段;

(三)在无法获得原始证据时,可用以证明案件的次要事实和情节;

(四)可以强化原始证据的证明作用。

以上就是对于你提出的问题的答案,大家看完之后对于传来证据应该有足够深入的认识了吧。在法律面前都要讲究法律的原则,因此,传来证据也是有法律上的规定,希望大家明白。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中国辩护人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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