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科技日新月异,信息化已经成为世界发展的潮流,与此同时各种以网络或电子信息技术为依托的犯罪和纠纷日益增多。因此,一种区别于传统书证、物证的证据形式——电子证据开始出现。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多应用于民商事案件,而应用于刑事案件的情形较为少见。2005年……
现代科技日新月异,信息化已经成为世界发展的潮流,与此同时各种以网络或电子信息技术为依托的犯罪和纠纷日益增多。因此,一种区别于传统书证、物证的证据形式——电子证据开始出现。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多应用于民商事案件,而应用于刑事案件的情形较为少见。2005年10月,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一起强奸幼女的案件时,采信了公安机关提供的QQ聊天记录,成为安徽省首次应用电子证据判案的案例。法官在判决书上写道:“网上聊天记录虽然具有虚拟性,但在本案通过侦查活动还原为与真实世界前后连贯的事实,具有稳定性和整体性,故对辩护人提出的网络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证据的意见不予采纳。”[①]该案为电子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探索刑事电子证据规则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相比,具有高科技性、精确性、隐蔽性、脆弱性等显著特征。电子证据的高科技性不仅表现在证据的产生、传输、储存等离不开高科技含量的设备,而且表现在犯罪实施主体的高技术性和案件侦破主体的专业性。电子证据的精确性表现在其以高科技为依托,能相对准确地储存并反映案件的情况,避免了误传、笔误等其他证据形式的弊端。电子证据的隐蔽性表现在其数据以电信号或者二进制编码储存在计算机的各种存储介质中,不能直接读取,并且可以隐藏在其他文件中,使其不容易被发现踪迹,收集、提取电子证据往往需要借助专业软件。电子证据的脆弱性表现在,当人为因素或者技术因素介入时,篡改、伪造、毁灭和破坏电子证据可以瞬间完成并不易被发现。
电子证据的上述特征使其在收集、提取、保全、鉴定、开示和认定等方面都构成了对传统证据制度的挑战,其可采性和证明力受到质疑。鉴于此,本文拟在刑事电子证据的认定上做一次尝试性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