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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哪些事项进行勘验或者检查

一、检察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哪些事项进行勘验或者检查丨1、检察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必要时,可以指派检察技术人员或者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检察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哪些事项进行勘验或者检查检察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必要时,可以指派检察技术人员或者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关于检察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哪些事项进行勘验或者检查的问题,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一、检察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哪些事项进行勘验或者检查

1、检察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必要时,可以指派检察技术人员或者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六条

二、勘验检查的程序是什么

1、现场勘验

(1)保护好现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接案后,侦查人员应当迅速赶到案发现场,并保护好现场。

(2)侦查人员进行现场勘验时,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3)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还应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

(4)侦查人员在现场勘验时,应当及时向现场周围的群众、被害人、目睹人、报案人等调查访问,收集、固定和保全各种证据。

(5)现场勘验的情况应制成笔录,侦查人员、参加勘验的其他人员和见证人都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2、物证检验

(1)必须及时、认真、细致地对物证进行检验,如果需要专门技术人员进行检验和鉴定的,应当指派或聘请鉴定人进行鉴定。

(2)物证检验应当制作笔录,参加检验的侦查人员、鉴定人和见证人均应签名或者盖章。

3、尸体检验

(1)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或者开棺检验,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2)尸体检验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由侦查人员、法医或医师签名或者盖章。

4、人身检查

(1)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聘请法医或医师严格依法进行,不得侮辱被检查人的人格。

(2)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必要时,可以强制进行。但对被害人的人身检查,不得强制进行。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3)人身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由侦查人员和进行检查的法医或医师签名或盖章。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检察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必要时,可以指派检察技术人员或者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中国辩护人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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