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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参加刑事证据展示

谁能参加刑事证据展示活动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参加者应包括控辩双方是没有争议的,但由谁来主持,在国外,一般都是法官。在我国理论界,观点不一:(一)法官作为案件的裁判者,在诉讼中处于中立的法律地位,他既不享有开示权利,也不承担开示义务,因此法官不应成为证据开示的……

谁能参加刑事证据展示在我们赖以生存的国家发展中,刑事案件的存在不在少数,在刑事案件发生的时候一份有力的证据也是刑事案件能否顺利判定的关键,那么谁能主持刑事证据展示活动,被害人能参加证据展示吗?接下来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相关资料,快来和小编一起看看吧。

谁能参加刑事证据展示活动

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参加者应包括控辩双方是没有争议的,但由谁来主持,在国外,一般都是法官。在我国理论界,观点不一:

(一)法官作为案件的裁判者,在诉讼中处于中立的法律地位,他既不享有开示权利,也不承担开示义务,因此法官不应成为证据开示的主体,也即不能充任主持角色。

(二)只有控辩双方参与的证据开示活动由于缺乏监督和制约,存在相互“勾兑”的可能,从而可能有损司法公正,因而应由法官来主持。

(三)只有在控辩双方对是否需要展示存有异议的情况下,才应由法官主持。

(四)应引入一个中立的司法审查机构,即建构我国的刑事预审程序,由预审法官主持证据展示程序。

设立证据展示制度的目的,一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二是更好地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如果说证据展示的辩方只能由律师参加,那么在当前只有25%的被告人、10%的犯罪嫌疑人(在检察审查起诉阶段)以及4%的外地被告人能有律师为其辩护的情况下,证据展示就成为了请不起律师的当事人的奢侈品或是可望不可及的富人的专利品。这样的制度是完全背离诉讼的公正价值的。

(一)非律师辩护人本身其调查取证权限、能力就不如律师,如果再将其排除在证据开示主体之外,则对当事人而言是不公平的;

(二)禁止非律师辩护人参与展示有违反法律之嫌,我国刑诉法第36条明确规定,除辩护律师外,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三)大多数非律师辩护人也有主管单位,如果发生了妨碍诉讼的活动,仍然可以视不同情况对他进行处理;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中所用的措辞皆为“辩护人”,并未使用辩护律师一词而将其他辩护人排除在外,同时,从《解释》第140条关于辩方庭审举证的规定来看,如果在其他辩护人参加庭审的情况下,又不能调查取证,那么将无法“提请传唤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因此,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听取,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成立的,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被害人陈述”,是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受害情况及案件的有关其他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所作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本人的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述,或称口供,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自己有犯罪行为或者承认犯罪,但认为应当减轻处罚、免除处罚所作的辩解。证据的存在加大了我们对案件发事实的了解,但是并不是所以可以证明的文件都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所以我们对于证据的区分也是很有必要的,小编为您精心整理以上关于问题解答的相关资料文献,如有疑问,请前往中国辩护人官网进行法律咨询寻找答案。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因此,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听取,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成立的,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被害人陈述”,是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受害情况及案件的有关其他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所作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本人的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述,或称口供,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自己有犯罪行为或者承认犯罪,但认为应当减轻处罚、免除处罚所作的辩解。

证据的存在加大了我们对案件发事实的了解,但是并不是所以可以证明的文件都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所以我们对于证据的区分也是很有必要的,小编为您精心整理以上关于问题解答的相关资料文献,如有疑问,请前往中国辩护人官网进行法律咨询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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