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3月28日上午11时许,64岁的老太太刘*栈向咸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联盟派出所求助,称儿子刘某峰扬言要绑送她去精神病院,希望警方能介入。而联盟派出所对刘*栈并不陌生——仅2015年,该所就曾为刘*栈和儿子刘某峰之间的家庭矛盾做过两次调解。为此,对于……
养儿防老,到老就成患,在新闻媒体强大的今天,任何不道德行为都会被深挖出来。儿子为取得征地款,捆绑殴打母亲并将其送至精神病院,这样恶劣的行为将会构成什么罪呢?下面和小编一起来了解儿子捆绑母亲行为构成什么罪的相关资讯。
案情简介:
3月28日上午11时许,64岁的老太太刘*栈向咸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联盟派出所求助,称儿子刘某峰扬言要绑送她去精神病院,希望警方能介入。而联盟派出所对刘*栈并不陌生——仅2015年,该所就曾为刘*栈和儿子刘某峰之间的家庭矛盾做过两次调解。为此,对于刘*栈的这次求助,派出所工作人员劝她先回家去,有事可打110报警。从派出所出来后,她就被儿子强行拉进了一辆面包车。开车的是孙子刘某河,时间是上午11时40分许。父子两在车里用事先准备好的麻绳,将老太太手脚捆在了一起,拿走手机和金戒指,将老太太送到了洋县磨子桥镇中心卫生院“精神科”。
法律解析:
刘某峰父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238条规定与第260条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和虐待罪,且期间还有对母亲殴打、侮辱等情节,属非常恶劣的违法行为,应受到司法追究。
一、非法拘禁罪
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3.行为人有造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
4.行为人采用了捆绑、关押、禁闭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二、虐待罪
同时,儿子捆绑殴打母亲,已经构成虐待罪。虐待罪(《刑法》第260条),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虐待罪的特点:
1.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父母、祖父母、子女(亲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公婆、儿媳、兄弟姊妹等,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等。虐待者都是具有一定的扶养义务,在经济上或者家庭地位中占一定优势的成员。非家庭成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必须是加害人故意的虐待行为。虐待方式主要有:肉体折磨,如捆绑、殴打、冻饿;精神摧残,如侮辱、漫啜、讥讽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禁闭等。
3.虐待行为是恶劣的、长期的、一贯的。如果只是偶尔打骂、吵骂,或者态度粗暴等不能视为虐待行为,不构成虐待罪,但也应予以批评教育,向老人赔礼道歉。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条规定:“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虐待罪没有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只有被害人向法院自诉,法院才处理;引起重伤、死亡的,则由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