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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一、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丨(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或边防的正常活动。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海关是进境出境的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人员有权查阅进境出境人员的证件。人员出境入境时,应向边防检查站出示证件,边防检……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每个国家都有国界与边境,进入他国是需要办理想相关手续,依法进出他国。如果不办理相关手续是不可以私自越过这个边境线,否则是要被判处刑事惩罚的,那么对于海关的工作人员来讲,如果私自放了他人偷渡边境线的话,也会构成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那么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到底有哪些 构成要件,小编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或边防的正常活动。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海关是进境出境的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人员有权查阅进境出境人员的证件。人员出境入境时,应向边防检查站出示证件,边防检查站人员对未持有护照等出入境证件、持无效出入境证件、持伪造、涂改、冒用的出入境证件或拒绝交付出入境证件的人员有权不予放行,这是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也是其必须履行的职责。如果海关、边防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明知是偷越国 (边)境的人员私自放行,则构成了犯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主管、经管、经手办理护照、签证或负责审查、核对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职务之便。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而以其他方法帮助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按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论处。所谓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国 (边)境,是指违反规定,为企图偷越国(边)境人员签发护照、签证等有效出入境证件,或者不履行检查出入境的职责,对偷越国 (边)境人员予以放进或放出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特殊主体,即海关、边防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故意予以放行。本罪不要求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其动机是各种各样,有的可能是出于私利,有的是出于亲友情面等。过失不构成本罪,如后果严重的,可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二、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的处罚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一十五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于这个罪名比较特殊,不管是从主体上来讲,还是从侵害的客体上来讲和普通的罪名不太一样,因为如果将他人私自放过了我国边境的话,就很有可能将国外的恐怖分子或者是一些较为危险的人员放进我国,对于国家安全来讲是很危险的。以上是小编整理的知识,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中国辩护人有在线律师,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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