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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失职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一、执行判决失职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丨执行判决失职罪的犯罪构成如下:(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二)、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

执行判决失职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在当前社会中,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正义的基础,只有司法活动具有公信力、权威性,社会才得以前进。但现实中仍存在一些执行判决失误的,执行判决失职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由小编为大家进行的相应的解答吧。

一、执行判决失职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执行判决失职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

(二)、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四)、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立案标准

1、严重不负责任致使个人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单位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3、严格不负责,一年内对3起案件执行失职的;

4、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执行失职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

6、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小编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在我国《刑法》中规定了,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要件如上。欢迎进行中国辩护人在线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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