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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主烫伤债务人的幼子应承担刑事责任吗

郭某(女)因吸毒并被劳动教养,将3岁的儿子刘某寄养在远房亲戚孙某家。因郭某吸毒期间,为满足毒瘾购买毒品,已倾家荡产,而且还有大量的外债。2005年10月,王某、陈某找到郭某的远房亲戚孙某要求其替郭某还清债务,孙某由于务农连年亏损,而且现在还在抚养郭某的儿子……

债主烫伤债务人的幼子应承担刑事责任吗【案情】

郭某(女)因吸毒并被劳动教养,将3岁的儿子刘某寄养在远房亲戚孙某家。因郭某吸毒期间,为满足毒瘾购买毒品,已倾家荡产,而且还有大量的外债。2005年10月,王某、陈某找到郭某的远房亲戚孙某要求其替郭某还清债务,孙某由于务农连年亏损,而且现在还在抚养郭某的儿子刘某,因此表示无力偿还,后孙某进屋为两人准备午餐时,王某、陈某则将在院子里玩耍的郭某的儿子刘某叫到跟前,先是用草绳将刘某捆绑起来,然后用木棍、树枝等对其进行抽打,还用烟头、火机在刘某的胳膊、手背等处进行烫烧,并进行殴打。两人的摧残行为致刘某烫伤总面积达5%,全身多发性损伤。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认定两人,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

【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故意伤害未成年人身体健康行为的性质及其法律后果的认定问题。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诊断结果为轻伤,并且二人没有犯罪的故意,只是想解解气而已。因此王某与陈某的行为没有构成故意伤害罪,而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因此只需赔偿刘某相应的医疗费等损失,而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规定,行为人故意侵害他人身体已造成轻伤或重伤则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造成轻微伤,不构成犯罪。因此在本案中,经法医鉴定,刘某所受伤害为轻伤,因此,王某与陈某构成故意伤害罪,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评析】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不受侵犯。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定损害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或者。”保护公民包括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不受侵犯。对他人身体的侵害可能造成不同后果,伤害程度的不同是区分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的侵害行为仅对他人身体造成轻微伤,不构成犯罪,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如果行为人故意侵害他人身体已造成轻伤或重伤,则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是过失致人损害的,则致人重伤才构成犯罪。

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自我保护能力差,其生命健康权容易受到来自家庭、校园或社会暴力的侵害。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伤害未成年人身体有以下几种处罚:如果未成年人所受伤害为轻微伤的,可由公安机关对侵害人实施行政处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在公安人员主持下与侵害人就医疗费赔偿等达成协议。如果不愿意达成协议的,监护人可代理未成年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解决;如果伤害程度为轻伤,则未成年人及其父母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讼;如果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侵害人给予经济赔偿;如果伤害程度为重伤或致人死亡,则这样的案子属于公诉案件,不管受伤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是否愿意,都要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

就本案来看,王某、陈某由于要不到债款,即捆绑并用烟头、火机烫烧,棍棒抽打年仅3岁的儿童,致其轻伤,其主观上有伤害未成年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未成年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造成了轻伤的危害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对于故意伤害儿童的王某和陈某,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就受害人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辉连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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