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案件呈现四个突出特点是什么一是合成毒品案件所占比例迅速上升。二是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犯罪高发。三是对尿毒症、艾滋病人等特殊群体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治理效果较为突出。四是毒品犯罪次生危害开始凸显,因吸毒诱发的犯罪案件逐渐上升。毒品案件的罪名确定和……
生活中,不管是吸食毒品还是贩卖毒品,都是国家绝对不允许的。并且,现在我国对于毒品的危害力度的宣传是很注重的。尽管如此,目前我国的吸毒贩毒量还是超出了大家的想象,并且关于毒品犯罪还是有呈现年轻化的趋势,这一点还是很严重的。毒品犯罪案件呈现四个突出特点是什么?下面,小编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毒品犯罪案件呈现四个突出特点是什么
一是合成毒品案件所占比例迅速上升。
二是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犯罪高发。
三是对尿毒症、艾滋病人等特殊群体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治理效果较为突出。
四是毒品犯罪次生危害开始凸显,因吸毒诱发的犯罪案件逐渐上升。
毒品案件的罪名确定和数量认定问题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选择性罪名,对同一宗毒品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并有相应确凿证据的,应当按照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并列确定罪名,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对同一宗毒品可能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但相应证据只能认定其中一种或者几种行为,认定其他行为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则只按照依法能够认定的行为的性质定罪。
如涉嫌为贩卖而运输毒品,认定贩卖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则只定运输毒品罪。对不同宗毒品分别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的,应对不同行为并列确定罪名,累计毒品数量,不实行数罪并罚。对被告人一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两种以上毒品的,不实行数罪并罚,量刑时可综合考虑毒品的种类、数量及危害,依法处理。
罪名不以行为实施的先后、毒品数量或者危害大小排列,一律以刑法条文规定的顺序表述。如对同一宗毒品制造后又走私的,以走私、制造毒品罪定罪。下级法院在判决中确定罪名不准确的,上级法院可以减少选择性罪名中的部分罪名或者改动罪名顺序,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也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增加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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