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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享有哪些权利

被害人享有哪些权利丨一、公诉案件的被害人的权利公诉案件,指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依照法定程序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1、在侦查阶段,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检察院提出意见;2、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向检察人员反映对案件的意见;对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

被害人享有哪些权利对于被害人来说需要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在法律的规定中享有哪些权利呢?这是被害人需要了解清楚的问题,才能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进行维权。下面,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被害人享有哪些权利

一、公诉案件的被害人的权利

公诉案件,指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依照法定程序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1、在侦查阶段,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检察院提出意见;

2、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向检察人员反映对案件的意见;对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有权向上级检察院提出复查;

3、自刑事案件移送审查之日,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4、有权申请法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回避;

5、有权参加法庭审判,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对法庭上出示或宣读的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可以发表意见;

6、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申请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7、有权参加法庭辩论;

8、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

9、有权对已生效的裁判提出申诉;

10、对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的,依法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有权自行和解、法院组织下调解、撤诉;

11、对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予追究的,有权直接提起自诉

二、自诉案件的被害人的权利

自诉案件,即被害人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1、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2、有权选择自诉对象;

3、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4、有权在判决前与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适用于“告诉才处理”和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5、有权在法院的主持下与被告人调解(适用于“告诉才处理”和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6、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7、有权申请法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回避;

8、有权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9、有权对一审法院未生效的裁判提出上诉;

10、有权对已生效的裁判提出申请再审(申诉)。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从上面的内容介绍中可以看出,被害人享有的权利需要分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两者之间在权利上有一定的区别,这是法律上的相关规定。对于被害人来说需要依法行使该权利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中国辩护人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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