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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管理中心违纪或违法行为

(1)集中使用和运作住房公积金以外的住房资金;(2)在指定委托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开户,并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等金融业务;(3)直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业务;(4)直接或委托银行办理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用住房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或借款业务;(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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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中使用和运作住房公积金以外的住房资金;

(2)在指定委托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开户,并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3)直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业务;

(4)直接或委托银行办理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用住房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或借款业务;

(5)不执行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

(6)转移、挪用住房公积金本金、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7)截留、坐支业务收入或增值收益;

(8)在业务收入或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坐支管理费用;

(9)列支管理中心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费用,擅自扩大开支标准和范围;

(10)擅自设立项目乱收费;

(11)超越规定标准和范围支付手续费;

(12)向他人提供担保或抵押贷款;

(13)不按规定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14)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15)不按规定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

(1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制度的行为。

【法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第四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各地要按规定冻结原管理中心的人员编制,严禁突击提拔干部。新设立的管理中心要择优留用原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原管理中心的主管部门或挂靠部门、单位要妥善安置未留用人员。各级建设、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编办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坚决制止和纠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规定严肃查处。

所以大家也不要担心这个关于住房公积金,担心单位或者公司对你们的这个住房公积金进行一些不认账的行为,因为国家对这个管理也是比较严格的,不会出现已经说过有但是最后没有的情况。如果有这种情况,那么你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中国辩护人可以给你最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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