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的新规定条文现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草案九于今年6月24日进行二审,刑法修正草案九拟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为犯罪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交通运输管理安全,下面由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危险驾驶罪的新规定条文
现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的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草案九修改为: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从事客运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客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校车超载超员写入刑法的社会背景
在实践中有的接送学生的校车管理不规范,严重超员、超速从而发生恶性事故,严重危及学生的人身安全,社会影响恶劣,应当增加规定为犯罪;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等从事旅客运输业务的机动车超员、超速的,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应明确规定为犯罪;对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危险驾驶犯罪负有直接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也应增加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初审二审对超员超速的相关规定
初审稿明确了“危险驾驶罪”的四种情形: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2、醉酒驾驶机动车;
3、在公路上从事客运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
二审稿对超员超载的规定
将“危险驾驶罪”的第三种情形:在公路上从事客运业务、严重超载或者严重超速,修改为“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可处拘役并处罚金。
去年刑法修正草案九初审时,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实践中有的接送学生的校车管理不规范,严重超员、超速从而发生恶性事故,严重危及学生的人身安全,社会影响恶劣,应当增加规定为犯罪;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等从事旅客运输业务的机动车超员、超速的,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应明确规定为犯罪;对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危险驾驶犯罪负有直接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也应增加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