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既遂的最新量刑标准是什么丨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既遂的最新量刑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国家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实行加强保护,积极发展,合理利用的方针。禁止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义务。如果随意采伐或破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或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是要判刑的。那么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的具体判刑标准是什么,下面由小编为大家进行相关的解答。
一、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既遂的最新量刑标准是什么
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既遂的最新量刑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有哪些构成要件
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的构成要件有: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包括林木区域、分布、林木种植、林木树种规划、林木采伐等各项林业管理制度。这些制度以森林法为代表,包括其他国家森林保护法规以及地方森林保护法规。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破坏国家林业管理制度的行为。收购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予以购买。如果行为人收购的是合法采伐的林木,则不构成本罪。收购行为没有地域限制。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法第346条之规定,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关于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以何为目的,在所不问。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有的是以营利为目的,有的仅仅是为了搭建住宅而用,有的是为了采集标本科学研究而用,但无论何种目的,只要行为人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予收购的,主观上即存有故意。至于不知道树木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收购的,不构成本罪。
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是一种性质恶劣的行为,我国重点保护的植物数量稀少,是国家宝贵的资源,如不法分子利用这一点来进行获利的,将会被判处相应的罪行,并判处三至七年的有期徒刑,没收非法所得外还将处以不同金额的罚金,目的是为了预防再次犯罪的行为。以上是小编对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还有更多问题想了解的,请上中国辩护人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