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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对非法拘禁罪是如何定罪量刑的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致一人死亡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太原对非法拘禁罪是如何定罪量刑的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实践中,需要正确把握住,然后才能依法进行处理。这里就说到了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的问题,请阅读下文关于非法拘禁罪的详细量刑情况吧。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拘禁时间每增加一天,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被害人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四个月至八个月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6)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适当增加基准刑: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2)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3)具有虐待、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情节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因积极参与传销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多次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7)具有其他可以从重处罚情形的。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2)因恋爱、婚姻、家庭等矛盾非法拘禁他人的;(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综上,现实中不是所有的非法拘禁行为都构成了刑事犯罪,只有情节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非法拘禁罪;至于非法拘禁罪的处罚更是根据行为的严重程度来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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