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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异议是如何规定的

公安机关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异议是如何规定的丨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

公安机关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异议是如何规定的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是法定的审查起诉机关,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案件符合不起诉的条件的,是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的。可能有的公安机关会有异议,那么,公安机关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异议是怎样的呢?下面,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公安机关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异议是如何规定的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以上内容由小编整理,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的,建议到中国辩护人咨询专业律师。中国辩护人致力于为大家打造优质的法律咨询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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