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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自首和立功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归案前,出于本人意……

什么是自动投案什么是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自首和立功解释》第一条第(一)项]。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归案前,出于本人意志而向公检法及其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上述单位和人员的控制之下,等待法律制裁的行为。

1.自动投案本质属于:投案的自动性和自愿性。

2.自动投案类型:

A.典型的自动投案[包括投案时间/投案意志/投案对象/投案方式等四个构成要素];

B.视为自动投案[不具备典型自动投案特征/但体现了投案主动性和自愿性本质属性]。

二、典型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

1.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时,犯罪嫌疑人主动、直接向公检法投案;

2.犯罪事实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被司法机关发觉时,犯罪嫌疑人主动、直接向公检法投案;

3.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均为被司法机关发觉,犯罪嫌疑人在受到讯问/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直接向公检法投案。

【提示】典型自动投案的条件:

①自动投案的最后时机条件:犯罪嫌疑人受到讯问/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

②自动投案的行为/对象条件:主动/直接向公/检/法[司法机关]投案。

三、视为自动投案12种具体情形: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提示】自动投案的投案对象限定于司法机关/犯罪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其他负责人员:

①犯罪人向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投案”,并不能当然发生“自动投案”的效力;

②如犯罪人并不反对/阻止其所投案的单位/个人将其移交给规定的投案对象,根据“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规定,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先以信电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3.[“形迹可疑型”自首]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1)“形迹可疑”只是一般性怀疑,是一种没有事实根据的怀疑[主观猜测]。

(2)“形迹可疑”型自首重点是自动交代犯罪事实对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实质意义:

A.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若有关部门并未掌握其他证据,则主动交代对确定犯罪嫌疑人具有决定性的实质意义,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B.若有关部门在其交代时/交代后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物品/交通工具等处搜获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则即便其不交代,有关部门仍可掌握犯罪证据,其交代对确定犯罪嫌疑人不具有实质意义,一般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3)自首成立的时间必须是在罪行尚未为司法机关发现之前[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犯罪事实虽已被发现,但司法机关尚未将行为人确定为犯罪嫌疑人,行为人与具体案件之间的客观联系尚未被司法机关明确,正是行为人的交代第一次确立了其犯罪嫌疑人的地位];

(4)交代的主动性/真实性:如果在司法机关出示相关证据进行针对性讯问和教育后才交代自己罪行的,属于被动交代,不能认定为主动交代。

【提示】

①对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后潜逃至异地,其罪行尚未被异地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异地司法机关留置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②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③司法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已被排除犯罪嫌疑人身份],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又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的,应当认定为[普通]自首。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应视为自动投案。

8.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A.行为人主动报案时未承认犯罪事实[行为人不是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向司法机关报案];

B.行为人报案后未逃离现场,或者已告知司法机关自己所处位置;

C.行为人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即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9.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1)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

A.“能逃而不逃”[体现其投案的主动性/自愿性],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B.如犯罪嫌疑人系因受伤/醉酒/被群众包围等客观因素而未能逃跑,或者滞留现场是寻找作案机会/继续作案而非等到抓捕,则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2)抓捕时无拒捕行为;

(3)供认犯罪事实。

【提示】

①逃离现场后又返回,待警察来后表明身份并供述基本犯罪事实的,应认定为自首[刘*虎故意杀人案]。

②被告明知同案被告人已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的,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为自首[孙*业、孙*友故意杀人案]。

10.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11.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12.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提示】

①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缺乏成立自首“接受审查和裁判”的条件]不能认定为自首。

②犯罪嫌疑人因司法机关捎带口信或者接到电话通知后,自动到司法机关接受询问或者调查:

A.如实供述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B.矢口否认与司法机关所查询的犯罪存在任何关系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③犯罪嫌疑人接到司法机关通知包括委托他人转告的口头通知后自行到案的:

A.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为自首[根据《自首和立功解释》犯罪分子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投案也视为自动投案的规定,该种情形属于《自首和立功意见》规定的“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B.未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只是“自行到案”而非“自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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