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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执行需要变更的情形有哪些

死缓执行需要变更的情形有哪些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

死缓执行需要变更的情形有哪些?在我国犯下恶罪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一般都还会被给予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具体就体现在死刑缓期执行的变更上,同时这也是我国法律具有人性化特点的具体表现。那么死缓执行需要变更的情形具体有哪些呢?今天中国辩护人的小编就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死缓执行需要变更的情形有哪些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定的客观情形,不宜以监禁方式执行刑罚,而暂时采取放到监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变通执行的方法。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以上就是几种刑罚的执行和变更的情况,可以看得出我国法律是很注重对人权的保护的,正是有了变更执行的条件,才让罪犯在改过自新的同时还能更好地更快的适应社会,那么在这个问题上如果您还有什么疑惑,我们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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