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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对死刑复核案件哪些情形提出检察意见

一、最高院对死刑复核案件哪些情形提出检察意见丨1、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死刑复核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检察长决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检察意见:(1)认为适用死刑不当,或者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应当核准死刑的;(2)认为不予核准死刑的理……

最高院对死刑复核案件哪些情形提出检察意见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死刑复核案件具有:认为适用死刑不当,或者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应当核准死刑的等情形,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检察意见。关于最高院对死刑复核案件哪些情形提出检察意见的问题,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一、最高院对死刑复核案件哪些情形提出检察意见

1、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死刑复核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检察长决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检察意见:

(1)认为适用死刑不当,或者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应当核准死刑的;

(2)认为不予核准死刑的理由不成立,依法应当核准死刑的;

(3)发现新的事实和证据,可能影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5)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6)其他需要提出检察意见的情形。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一十一条

二、死刑是怎么执行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还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死刑复核案件具有:认为适用死刑不当,或者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应当核准死刑的等情形,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检察意见。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中国辩护人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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