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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和包庇罪有什么不同

徇私枉法罪和包庇罪有什么不同丨徇私枉法罪与包庇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主体不同。前者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即特殊主体;而后者为一般主体,即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二)犯罪手段不同。前者的包庇手段,必须是利……

徇私枉法罪和包庇罪有什么不同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如果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存在违反法律程序,徇私枉法审理案件的,是会构成徇私枉法罪的,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那么徇私枉法罪和包庇罪有什么不同?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徇私枉法罪和包庇罪有什么不同

徇私枉法罪与包庇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体不同。前者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即特殊主体;而后者为一般主体,即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

(二)犯罪手段不同。前者的包庇手段,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办案活动实现包庇罪犯的目的。而后者通过作假证明、帮助毁灭罪迹、隐藏或毁灭罪证等手段实现包庇行为,不要求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包庇。

(三)犯罪发生的时间不同。前者的包庇行为,一般发生在判决之前。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在判决生效之后,实施舞弊行为,放走罪犯使其逃脱惩罚的,则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而后者实施包庇行为,可以在行为人犯罪后的任何阶段实施,既可能在侦查、预审、起诉、审判阶段实施,也可能在判决之后实施。

徇私枉法罪与伪证罪的区别

关于徇私枉法罪与伪证罪的区别,如下所示:

(一)主体不同。前者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但可以构成共犯;后者主体是在侦查、审判过程中出现的四种诉讼参与人,即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

(二)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观上须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而后者除鉴定人、翻译人、记录人具有一定的身份,并有可能利用职务之便作伪证外,证人只是具有证人的身份,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不要求身份条件和具有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前者犯罪手段广泛,除在制造伪证、隐匿、销毁证明材料上与后者相同外,还可以在起诉、审判过程中曲解或滥用法律条文,玩弄或违反诉讼程序,使无罪的人受追诉、使有罪的人不受追诉。而后者行为人只能在侦查、审判过程中作虚假证明、作不符合事实的记录、作违背事实的鉴定、作不符合原意的翻译。

(三)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后者侵犯的客体主要是人身权利。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徇私枉法罪和包庇罪有哪些不同”问题进行的解答,徇私枉法罪和包庇罪的区别包括犯罪主体不同、犯罪手段不同和犯罪发生的时间不同三方面。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我们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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