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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规定中的多次作案

一、刑事诉讼规定中的多次作案丨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

刑事诉讼规定中的多次作案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期限作出了规定,如果是普通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最多拘留十四天,但如果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的,可以适当延长,那么多次作案包括哪些情况?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欢迎阅读了解。

一、刑事诉讼规定中的多次作案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本条规定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的区别主要就是概念不同

(一)流窜作案,指行为人在一段时间内先后在不同的地方作案。凡构成犯罪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流窜犯罪分子:

1、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的;

2、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省、市、县继续作案的。

(二)结伙作案指两人以上,作案是做违法的事。用在法律上专指故意的那种。故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三)多次作案,指在以前有过作案事件的情况下一而再再而三的犯案。

(1)“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适用不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0条的解释“,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但在办案实践中,有许多作案次数为两次或一次的也以“多次作案”为拘留延长理由,显然是失当的关于“结伙作案”的含义,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0条的规定,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2)“流窜作案”的适用存在泛化倾向,户籍地对延长拘留期限有较大影响。

二、多次作案立案标准

(一)、有犯罪事实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

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立案应当而且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开始,此时所说的有犯罪事实,仅是指发现有某种危害社会而又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发生。至于整个犯罪的过程、犯罪的具体情节、犯罪人是谁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时就全部弄清楚。这些问题应当通过立案后的侦查或审理活动来解决。

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的作案,多次作案的嫌疑人可先行拘留。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或者有进一步的法律需求,可以在线咨询中国辩护人,我们将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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