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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罪的主观条件是什么

行为人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这是适用刑法第269条的主观条件。这一条件使第269条的犯罪具有主客观相统一的特定内容,并使转化的抢劫罪与典型的抢劫罪在犯罪性质相当和危害程度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基础上得以区别……

转化型抢劫罪的主观条件是什么转化型抢劫罪的主观条件

行为人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这是适用刑法第269条的主观条件。这一条件使第269条的犯罪具有主客观相统一的特定内容,并使转化的抢劫罪与典型的抢劫罪在犯罪性质相当和危害程度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基础上得以区别。如行为人在行为之前就有以使用或者暴力相威胁的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直接故意,则不存在转化问题。这是刑法学界的通说。至于行为人是否实现上述目的,则不妨碍转化型抢劫罪的成立。但基于其他目的实施暴力、胁迫行为的,有可能成立其他犯罪,但不构成本罪。

例如笔者遇到的杨某一案:2001年6月下旬,杨某得知同村刘某酒后调戏其妻,便随身携带一支砂枪在许某等人面前扬言“办他”。同年,7月7日晚,杨某、许某酒后至刘某家,欲报复刘某。因当时刘某不在家,未找到刘某。许某便提议将刘某的摩托车推走,杨某同意。二人刚出刘某家门,碰到归来的刘某。杨某边喊“我要你知道我的厉害”,边取出枪支。后杨某击中刘的后背(致刘重伤)。杨*刘倒地后,便一人走向前,从刘的身上搜走现金200元,并让刘交出手机。后刘某与许某离开现场(未推走摩托车)。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杨某、许某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一种观点认为,杨某、许某盗窃刘某的摩托车,后遇刘归来,为了毁灭罪证和抗拒抓捕而实施暴力,二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另一种意见也是笔者所持意见是杨某与许某为了报复刘某至刘某家,其刘某准备了枪支报复刘某。因刘不在,许某提议推走刘摩托车,从杨某、许某后来并未推走摩托车的行为来看,二人并不具有占有摩托车的故意,不存在转化为抢劫的前提。退一步讲,即使二人有盗窃的故意,但杨某实施暴力的目的并非是“窝藏赃物、毁灭罪证、抗拒抓捕”,而是对报复刘某故意的行为体现,从“要你知道我的厉害”目的中明显可以看出此点。从转化型抢劫的目的来讲,杨某也不具备转化型抢劫的主观条件。杨某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当然,此案中尚有以下争议:一、杨某抢走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二、杨某是否存在“持枪抢劫”的情节。但因上述争议以超出本文主旨,笔者只此不作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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