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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进公账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

对于未进公账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的问题答案是:如果该笔借款,确实用于公司业务,而且借款没有及时还上,是因为发票没有及时报账,或其他合理原因,资金并没有为其个人使用,或者转借,则此种情况不构成挪用资金。如果,借款只是一个名义,并未用于公司业务,则属于典型的挪用……

未进公账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下面有请小编为大家介绍未进公账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的相关问题。

对于未进公账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的问题

答案是:

如果该笔借款,确实用于公司业务,而且借款没有及时还上,是因为发票没有及时报账,或其他合理原因,资金并没有为其个人使用,或者转借,则此种情况不构成挪用资金。如果,借款只是一个名义,并未用于公司业务,则属于典型的挪用资金罪。且属于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职务侵占,是要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为己有,如果不被发现,是不要还的。你朋友是履行了正当的借款的手续,而不是窃取,这个账是赖不掉的,因而不属于非法占有,不是职务侵占。

领不领工资属于另一个问题。没领工资或者有其他的事由,或者将来是要领的,以此作为挪用资金的理由是不成立的。但如果存在劳资纠纷,借款后,就一直以此作为理由,拒不还,那还情有可原。但我想,作为一个法人代表,自己可以做主的,应该不存在这个问题。

事情发生了,工资如果可以领的话,可以冲抵追回款,并不影响定罪量刑。

未进公账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是按相关规定,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就有可能涉嫌挪用资金刑事犯罪。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犯罪行为之分。区分二者之间的界限。更多法律知识请到中国辩护人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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