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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抢劫罪是否有逮捕必要

案例:2007年9月22日10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男,1992年5月11日生,系某市第二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在某市百货大楼乘坐被害人卢某某的出租汽车,当汽车行至该市造纸厂附近停车后,犯罪嫌疑人陈某将卢某某拉出汽车,拖扯中二人一起滑落在路旁的小河里,卢某某……

未成年犯抢劫罪是否有逮捕必要未成年人在一般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除了特定指明的罪名,未成年犯罪一般是不需要负担刑事责任的,那么,如果未成年犯抢劫罪是否有逮捕呢,如果真的存在这种情况要如何处理。接下来,你可以和小编一起看看什么是关于未成年犯抢劫罪是否有逮捕必要的内容

案例:

2007年9月22日10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男,1992年5月11日生,系某市第二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在某市百货大楼乘坐被害人卢某某的出租汽车,当汽车行至该市造纸厂附近停车后,犯罪嫌疑人陈某将卢某某拉出汽车,拖扯中二人一起滑落在路旁的小河里,卢某某呼救,陈某即捂其嘴,将其头揿至水里,随后犯罪嫌疑人陈某从卢的汽车中抢得皮包1只,内有人民币600元。2007年8月24日,公安机关将陈某抓获,并于当日对陈某刑事拘留。当日,陈某的父亲和母亲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陈某到案后。陈某认罪态度较好。

刑事律师解析:

本案系未成年人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

解析:

本案中陈某的行为虽然构成抢劫罪,但应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其认罪态度较好,有监护条件,对陈某可以不予逮捕,因此公安机关可以对其取保候审。

这一规定要求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根据有关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有证据证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的。(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逮捕不同于定罪,逮捕的标准低于定罪的标准,不要求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所有证据都已查证属实,只要求有证据已被查证属实即可。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关于犯罪严重程度的规定。基于已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不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轻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罚的,才符合逮捕条件。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由于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可以适用。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两项条件,但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足以防止其危害社会的,即无逮捕必要,不应逮捕。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有逮捕必要”:(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3)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4)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同条还规定,对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暴力逮捕犯罪和多发性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以及可能有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应予逮捕。

逮捕的上述三个条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能对其逮捕。只有严格掌握逮捕的适用条件,才能够防止错捕和滥捕现象的发生。

依据法律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所谓严重疾病一般指不治之症、濒临死亡、严重传染病等。所谓婴儿指未满1周岁的儿童。这一规定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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