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逼人写欠条抢劫罪是否成立逼人写欠条抢劫罪是否成立主要从以下几点判断。(一)从主观方面看,抢劫者逼迫被害人写欠条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这符合抢劫罪的主观方面特征。(二)在客观方面,被告人逼迫被害人写欠条,反映了抢劫犯罪的本质特征。(三)在侵……
如果是出自于债务人自愿而写下的欠条,能够证明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债务人不还钱的,债权人是可以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有的人可能会逼人写欠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抢劫罪是否成立呢?下面,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一、逼人写欠条抢劫罪是否成立
逼人写欠条抢劫罪是否成立主要从以下几点判断。
(一)从主观方面看,抢劫者逼迫被害人写欠条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这符合抢劫罪的主观方面特征。
(二)在客观方面,被告人逼迫被害人写欠条,反映了抢劫犯罪的本质特征。
(三)在侵犯的客体方面,抢劫者逼迫被害人写借条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同时还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侵犯被害人财产权和人身权利这一复杂客体,是构成抢劫罪的又一法律特征。故抢劫者逼迫被害人写欠条的,构成抢劫罪。
二、抢劫罪概念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三、抢劫罪的主客观方面
(一)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偷走、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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