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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储局经理吃回扣潜逃13年后落网,收受回扣如何处罚

【事件经过】4月26日下午3时30分,江油市大河坝街某小区的“黄某”正在家中午睡,忽然被一阵敲门声惊醒。她犹豫了一阵,才穿着睡衣去开门。门一打开,几个陌生人进屋,出示证件表明警察身份,并将“黄某”带至江油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屈某!”当“黄某”一跨进派出所……

粮储局经理吃回扣潜逃13年后落网,收受回扣如何处罚“吃回扣”340余万元后潜逃的粮食储备局运营部经理屈某,在四川某小区的住房内被抓,接下来由中国辩护人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粮储局经理吃回扣潜逃13年后落网,收受回扣如何处罚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事件经过】

4月26日下午3时30分,江油市大河坝街某小区的“黄某”正在家中午睡,忽然被一阵敲门声惊醒。她犹豫了一阵,才穿着睡衣去开门。门一打开,几个陌生人进屋,出示证件表明警察身份,并将“黄某”带至江油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屈某!”当“黄某”一跨进派出所审讯室,民警却突然叫出另外一个名字,“黄某”随即瘫倒在地,嚎啕大哭:“这一天终于来了……”

4月29日,江油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办案民警介绍,经初步审讯,黄某真名屈某,现年51岁,新疆伊宁市人,曾结婚,后与丈夫离婚,其女跟随父亲生活。屈某交代,2001年,她担任伊宁市国家粮食储备局运营部经理,主要负责仓储粮食的调拨和火车车皮协调工作。一个老板找到她婉转请求为他虚开发票,她断然拒绝。但过了几天,该老板又找到她,并悄悄承诺每一单虚开发票给她一定比例的回扣。屈某经不住诱惑,答应跟对方“合作”。从那以后,屈某为那个老板虚开发票越来越多。

警方介绍,伊宁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掌握的证据显示,到2003年上半年,犯罪嫌疑人屈某累计“吃回扣”340余万元。据介绍,屈某出逃前,当地反贪局已对她涉嫌犯罪的证据展开暗访,没想到她趁人不备从家里裹挟巨款仓皇出逃。

买身份证化身“黄某”潜藏在江油

此案在伊宁引起震动,当地警方也对屈某展开网上追逃。多年来,尽管伊宁市公安局、反贪局使出了浑身解数,但屈某仿佛人间蒸发,始终杳无踪影。

江油警方介绍,今年4月下旬,伊宁市反贪局接到一位知情人举报,屈某极有可能藏身于四川省江油市大河坝附近某居民小区。该局干警经过研判,初步确认知情人线索的可靠性。4月26日一大早,该局立即向江油市公安局发出协查通报,并派遣干警火速赶往江油。“当天上午,我们来到屈某所在社区,当地干部表示,社区内没有姓屈的新疆女子。居民们也表示小区内无此人。”江油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走访中,民警了解到小区内有一名姓黄的安徽人,其年龄、身高、相貌特征以及入住小区的时间,和屈某极为吻合。他们决定与“黄某”正面接触。在将“黄某”带至派出所后,民警猛地喊出其真名,嫌疑人顿时坐在地上嚎啕大哭。

屈某交代,她当年乘火车出逃后在绵阳下车,后在“黑市”上买了一张身份证,上面显示名字为“黄某”,家庭住址为安徽省。她发现,她和“黄某”年龄相近,长相相似,决定以“黄某”的身份隐藏自己。后来,她来到江油城区,挑选了相对偏僻的大河坝街一个楼盘,以“黄某”的身份信息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从此,屈某在江油隐姓埋名生活,化身为“黄某”。

平时很少出门,邻居对她知之甚少

那么,这么多年来,屈某是如何生活的呢?屈某交代,到江油购房后,她平时很少出门,虽然当时只有30多岁,但她从不敢奢望找对象再婚。大概四五年后,屈某认为风声过去了,便尝试与人合伙开茶楼……她也偶尔使用手机和微信,但差不多每月换一次手机号卡,一旦有陌生人打进电话,她便立即换卡,微信也是发完信息马上删除记录。“她待人很随和,但她不和我们深交,邻居们都只知道她姓黄,安徽人,其他一概不知。”当地居民陈女士说。

“这么多年来,我最对不起的是亲生女儿,出逃时女儿才上小学,如今已经上大学了。我从未尽到做母亲的责任。”面对民警的审讯,泪流满面的屈某说,“虽然我身藏巨款,但这么多年一直担惊受怕……我好想回到家乡,可一直没有勇气自首。”

【法律解读】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回扣如何处罚

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秘密回扣的处罚分别是:

1、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按刑法第163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论处。

2、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上述行为的,按照刑法第385条和第386条规定的受贿罪论处。

3、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的,按照刑法第385条、第386条规定的受贿罪论处。

4、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中暗中收受回扣的,按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论处,这是一种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5、《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账等。

6、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个体企业的工作人员,私自收取秘密回扣,数额较小的,若所在企业起诉,则须和回扣给予方一起向所在企业承担侵犯企业财产利益的民事责任。

7、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际贸易中依国际惯例收取的回扣,必须按财经制度列入单位收入,由单位分配,否则以非法论处。

8、前列所谓单位收受秘密回扣,是指单位决定收受交纳入单位私设的“小金库”中,而不以单位利润或收入的形式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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