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股市有风险,炒股需谨慎”,一些股民沉迷于炒股一夜暴富的美梦,四处筹资炒股,最后往往会导致背负巨债的恶果,甚至还有人因此坠入犯罪的深渊。本文小编将为大家介绍一则案例,告诉大家用公款炒股怎么判刑,欢迎大家阅读了解。男子刘某是两家国企的财务人员,他利用管理……
都说“股市有风险,炒股需谨慎”,一些股民沉迷于炒股一夜暴富的美梦,四处筹资炒股,最后往往会导致背负巨债的恶果,甚至还有人因此坠入犯罪的深渊。本文小编将为大家介绍一则案例,告诉大家用公款炒股怎么判刑,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男子刘某是两家国企的财务人员,他利用管理财务公章的便利,先后从公司挪用288万余元用于炒股。不料股票遭遇严重亏损,刘某遂携款潜逃。逃亡6年后,刘某因赌博被抓。近日,市一中院终审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6年。
随后,刘某将挪用的288万余元存入他以妻子的名义开设的**证券公司晋城营业部股票账户,用于买卖股票。其间,刘某亦将个人现金71.1万元投入该股票账户,后共取现35.8万元。截至2007年3月,刘某购买的股票遭遇严重亏损,于是他将账户中的股票全部卖出,取现90670元,携款潜逃。
2014年5月29日,刘某因涉嫌赌博,在山西省晋城市被抓获,到案后他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赃款未退赔。
据了解,**公司与**公司同为某国企的全资子公司,属国有企业性质。故刘某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供述】
亏太多被迫多次作案
法庭上,刘某称,1999年至2006年间,他同时负责**公司、**公司的财务工作。由于两公司的实际负责人金某另有职务,他的人名章和公司财务章都由其保管,财务支出可以由其电话请示后先领取支票再补签字。
其间,刘某编造虚假业务,先后三次从**公司和**公司领取总计288万余元的支票,存入以其妻子金某名义开设的股票账户中,并委托韩某、王某帮其炒股。他还曾将自己借的一部分钱也投入到股票账户中。
为掩饰挪用公款的事实,刘某通过他人伪造财务凭证、利息清单、往来款收据、银行存单等单据。“我想归还公款,但因为股票账户亏损严重,被迫第二次、第三次挪用公款,后来实在无力偿还,才想到潜逃。”
庭审时,刘某称事后十分懊恼、后悔,逃亡的6年里,他度日如年,感觉比现在蹲在看守所还难受。
另据了解,案发后,刘某的妻子金某提供证言称,她对刘某以自己名义开设账户炒股的事并不知情,在2007年刘某潜逃后,她才得知丈夫挪用公款的情况,此后也未与其再联系。
【判决】
两罪并罚终审判16年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鉴于刘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一审以刘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判决刘某退赔288万余元发还受害公司。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一中院提出上诉,他认为自己有自首情节;且原判认定其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
市一中院经查认为,2007年7月刘某作案后潜逃,时间长达6年,2014年5月刘某因赌博被司法机关传唤后,并未如实供述其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还编造虚假身份,企图逃避法律制裁。刘某不具有自首情节。此项上诉理由不成立,故不予采纳。
对于刘某所提原判认定其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的上诉理由,市一中院认为,刘某挪用公款至个人股票账户炒股,亏损后携带清户资金潜逃,按照法律规定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鉴于刘某将公款和个人款项混同炒作,导致清户资金无法区分性质,故原判以该股票账户中公共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投入比例为基础,按照对被告人有利的原则,认定贪污公款数额为8万余元的事实清楚。市一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知识: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为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行为。根据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定义可知,两者存在以下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
2、行为人的主观意识不同。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和目的。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虽然都是故意,但故意的内容不同。贪污罪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目的非法取得公共财物的所有权,永远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罪是非法占用公款,目的非法取得对公款的使用权。
3、客观行为方式不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表现为擅自决定动用本单位公款,虽然有时也采取一些欺骗手段,但一般不采用侵吞、盗窃、骗取手段。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侵吞、盗窃、骗取等方法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