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今年4月,刘某携带用1.5元在地摊购买的玩具枪、削水果小刀、白手套、胶带,到一按摩店内,编造“有人出钱买老板的命”的谎言,掏出玩具枪威胁,对按摩店员工堵嘴、捆绑,抢走现金800元及财物等。后来,刘某又采用同样的方式,抢走另一家店老板及员工现金2……
案例:
今年4月,刘某携带用1.5元在地摊购买的玩具枪、削水果小刀、白手套、胶带,到一按摩店内,编造“有人出钱买老板的命”的谎言,掏出玩具枪威胁,对按摩店员工堵嘴、捆绑,抢走现金800元及财物等。后来,刘某又采用同样的方式,抢走另一家店老板及员工现金2000元,手机两部及少量黄金饰品。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8000元。
评析:
刘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的方式,如亮出玩具枪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因刘某使用的是玩具枪,故不属于持枪抢劫,若使用真枪抢劫,则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相关法律知识:
抢劫罪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
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抢劫罪持枪抢劫的认定
持枪,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手中持有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所佩带的枪支。无论行为人是否实际使用了枪支出不影响对此情形的认定。如果行为人并未实际持有枪支,而是口头上表示有枪;或者虽然随身携带有枪支,但未持在手中,也未向被害人显示,均不属于这种情形。行为人所持的枪支,应当是属于公安机关制定的有关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范围。如果代为人以假作真,如手持仿真枪等,则也不属于这种情形。持枪抢劫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对公民人身权利包括健康权、生命权的威胁也很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且行为人的持枪行为本身往往已构成本法第128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枪支罪。若行为人所持的枪支系非法制造、买卖、盗窃、抢夺、抢劫而来的,则不仅应追究其持枪抢劫的刑事责任,对其非法制造、买卖、盗窃、抢夺、抢劫枪支的行为也应认定为相应的犯罪,实行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