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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债务人维权不当吃官司,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怎么规定

【事件经过】张某纠集他人将债务人黄某非法拘禁,最终自己因维权不当,从受害人变成了被告。今天从无锡崇安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对这起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姚某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2014年10月,张某的朋友黄某急需资金周转向其借款40万元,并承……

非法拘禁债务人维权不当吃官司,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怎么规定好心借钱给好朋友救急,结果多次催款无果,于是想出了拘禁债务人的想法,没想到却适得其反。接下来由中国辩护人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非法拘禁债务人维权不当吃官司,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怎么规定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事件经过】

张某纠集他人将债务人黄某非法拘禁,最终自己因维权不当,从受害人变成了被告。今天从无锡崇安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对这起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姚某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

2014年10月,张某的朋友黄某急需资金周转向其借款40万元,并承诺一个星期内归还。张某称,当时手上这笔钱是用来装修店面的,但黄某态度诚恳,出于两人的交情,她就把钱借给了黄某。没想到,十多天过去,黄某迟迟没有还钱的意思。眼看自己的店面正在装修,若现在放弃就等于白白损失了前期投入的资金,张某只得向他人借款,并透支信用卡。期间,虽然黄某陆陆续续归还张某20万元,但最终张某因资金链断裂资不抵债,官司缠身。

面对这一系列的“厄运”,张某将此事告诉了母亲姚某,两人便决定一起去找黄某要债。2015年5月,张某和姚某两人来到黄某家,却被告知黄某早在一个月前就将房屋出售了。“卖了房肯定有钱,为什么还没有把钱还给我呢?”张某越想越生气,几经辗转,打听到了黄某的办公地址。

2015年6月1日,张某和姚某在办公室内找到了黄某,双方因言语不和起了争执。张某的朋友祖某和杨某(均另案处理)前来帮忙。张某提出要去派出所解决此事,黄某不肯,于是张某四人将黄某强行带离办公室。途中,黄某表示其父亲可以把钱还上。考虑到自己只想把钱要回来,张某便要求黄某带路,去找其父亲要钱。

当晚,姚某将黄某带至偏远的村庄,张某则和黄某的父亲联系要其还款。次日,黄某的父亲归还了张某5万元,但与此同时,他还报了警。当警方联系上姚某后,姚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立即将黄某带至派出所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张某也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经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姚某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是共同犯罪。因两人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最后,法院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认为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宣告缓刑。

该案承办法官胡健蕾表示,近年来,法院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频发,主要是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当事人面对诚信缺失的债务人,常常会采取极端的手段。上述案件中,被告人虽然是为了要回自己的合法债务,但其所采取的手段剥夺了他人的人身自由,系法律明令禁止,索债方式不当,触犯了刑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解读】

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标准: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4、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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