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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强奸前女友 两年内禁止接触被害人

6月20日,江苏省淮安市金湖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件备受关注,被告人陈-阳(化名)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法院同时还开出了一道人身保护“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在两年内与此案被害人接触,否则法院将撤销缓刑将其收监。求复合被拒,强暴前女友2010年3月……

男子强奸前女友 两年内禁止接触被害人

6月20日,江苏省淮安市金湖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件备受关注,被告人陈-阳(化名)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法院同时还开出了一道人身保护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在两年内与此案被害人接触,否则法院将撤销缓刑将其收监。求复合被拒,强暴前女友2010年3月,被害人吴-敏(化名)认识了陈-阳,9月开始与陈-阳同居。在同居期间,陈-阳发现吴-敏特别喜欢上网聊天,而且与网友的关系非常暧昧,这让他很生气。两人经常为此发生争吵,甚至还会动手。而吴-敏认为陈-阳有暴力倾向,提出分手,但遭到陈-阳拒绝。今年3月2日,为了吴-敏网友的事情,两个人再次发生激烈争吵,陈-阳又动手殴打了吴-敏,吴-敏当即离开了同居的出租房。事后,陈-阳感觉自己有点过分,打电话希望与对方和好,可此时吴-敏已经不想回头。3月5日,陈-阳再次找到吴-敏纠缠,可吴-敏却反应冷淡。当晚,陈-阳发现吴-敏没有回头之意,就提出吴-敏还有衣物在他们此前同居的住处,希望对方取走。吴-敏不知是计,就跟陈-阳回到房间。随后,陈-阳开始言语威胁,说如果吴-敏不从,就会找她家人的麻烦,最终强行与吴-敏发生了关系。第二天,吴-敏向警方报案,称自己被陈-阳强暴。为防止被害人再受滋扰,法官发出禁止令归案后,陈-阳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很快,他因涉嫌强奸被起诉到金湖法院。开庭前后,法院曾多次找到被害人吴-敏沟通谈话,了解她的想法。吴-敏流露出来的意思比较宽容,只要陈-阳以后不再骚扰自己,就会对陈-阳达成谅解。6月20日,金湖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阳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陈-阳犯罪情节一般,有认罪、悔罪诚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阳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为了提高缓刑的适用质量,保护被害人免遭滋扰和侵害,同时也防止被告人再次犯罪,法院还根据新修订的《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发出禁止令,禁止被告人两年内与被害人接触,否则法院将依法撤销其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这份人身保护“禁止令”同样被写进了判决书,成为《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江苏省内法院发出的首份人身保护“禁止令”。

判决后法院会继续跟踪在金湖法院宣判当天,被告人陈-阳当庭表示会严格遵守“禁止令”,绝不纠缠吴-敏。为此,他还当庭出具了一份保证书。而这份判决同样让被害人也比较能接受,吴-敏表示,自己也不希望看到昔日的恋人锒铛入狱。法院方面也认为,这份人身保护“禁止令”其实已经对陈-阳存在威慑作用,一旦他违反的话,依然要面临法律严惩。本案主审法官苗*斌说,在两院两部印发的《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中,根据第五条,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接触特定的几类人员,其中有一项就是:“禁止接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在缓刑考验期内,陈-阳不得接触受害人吴-敏,也不准以打电话、发信息的方式骚扰对方,如果违反‘禁止令’,他就可能会被收监。”苗*斌说,“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禁止令”发出后,法院会将判决书交给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监督执行,在社区矫正机构建立档案,找犯罪分子定期谈话。“除了社区矫正机构的执行,被害人如果遭到对方骚扰,也可以直接向法院反映。”苗*斌说,“法院作出判决之后,并不是对这个案件就不管了。法院原本就要对缓刑犯跟踪考察,而对于这些被发出‘禁止令’的缓刑犯,我们会继续跟踪。”人身保护“禁止令”不同于家暴保护令此前,媒体曾报道过一些地方法院试水家暴“保护令”,夫妻间如果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无论双方离婚与否,都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禁止令和家暴保护令有何不同?苗*斌解释称,后者其实是法院采取的一种民事强制措施,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亲属的人身安全。“这种保护令,一般都是法院自行作出,主要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出发。”而人身保护“禁止令”则不一样,虽然也是为了保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但“这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在刑事案件中,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的规定,两者完全不同。”苗*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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