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刑讯逼供罪与故意杀人罪丨(1)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后者的对象没有限制。(2)行为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且不以造成身体损害为条件;后者表现为杀害行为。(3)主体不同:前者是司法工作人员;后者是一般主体。(4)……
在收集证据的时候是严禁采用刑讯逼供这种方式的,因为采用这种方式可能得到的证据是没有效力的,而且不准确,那么刑讯逼供罪和故意杀人罪是否有一定的联系?如何区分刑讯逼供罪与故意杀人罪呢?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何区分刑讯逼供罪与故意杀人罪
(1)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后者的对象没有限制。
(2)行为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且不以造成身体损害为条件;后者表现为杀害行为。
(3)主体不同:前者是司法工作人员;后者是一般主体。
(4)主观内容不同:前者以逼取口供为目的;后者没有逼取口供的目的。
但是,刑法第247条明文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首先,这里的“伤残”应理解为重伤或残废,不包括轻伤在内。因为一般伤害的法定刑与刑讯逼供的法定刑相同,故对刑讯逼供造成轻伤的,可以在刑讯逼供罪的法定刑内从重处罚,勿需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是指由于暴力摧残或者其他虐待行为,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死亡。刑讯逼供导致被害人自杀的,要根据具体情节分析认定,一般不宜认定为刑讯逼供致人死亡。
其次,该规定属于法律拟制,即只要刑讯逼供致人伤害或者死亡,不管行为人对伤害或死亡具有何种心理状态,均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并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罚。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动,构成这种主体要件的只能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一般情况下在使用刑讯逼供的时候,是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的,在我国的法律总是规定了严禁使用刑讯逼供,如果说使用了刑讯逼供而造成对方死亡的这种情况下和故意杀人罪也是有一定联系,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点击右侧悬浮按钮(手机用户点击底部)获取我们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