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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赠式有奖销售存在的弊端及立法完善探讨

附赠式有奖销售就是依附于或者随附于销售行为的赠与行为,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附带性地向消费者提供物品、金钱或其他经济上利益的行为。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免费样品、随物赠送、加量不加价、回邮赠送等。它是经营者为了有效地刺激消费者完成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

附赠式有奖销售存在的弊端及立法完善探讨

附赠有奖销售就是依附于或者随附于销售行为的赠与行为,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附带性地向消费者提供物品、金钱或其他经济上利益的行为。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免费样品、随物赠送、加量不加价、回邮赠送等。它是经营者为了有效地刺激消费者完成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而采取的一种市场营销手段。这种手段在各大传统节日被广泛采用,刚刚过去的春节就是个明显的见证。但随着应用范围的更加广泛化,赠品价值不断攀升,这种销售方式虽然给消费者、经营者以及国家都带来了一定的利益,社会资金能在一定的空间、一定的时间流动起来,对于当前的金融危机似乎也有些缓解。但有些附赠式有奖销售却背离了其应有的轨道,其弊端决不容乐观。本文作者试图对其存在的弊端及立法完善作以下探讨,以求其发挥更好的社会效应。一、附赠式有奖销售存在的弊端(一)在发起者方面存在的弊端:损害了自身的利益第一,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助长了经营者投机取巧、弄虚作假的风气,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在实践中,由于有很多经营者在不正当有奖销售活动中谋取了可观的利益,因而其他经营者纷纷仿效。这样,有些经营者就不再把心思放在革新技术、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等问题上,而把精力放在了如何通过有奖销售谋取利益的短期投机行为上。因而难以看到市场需求或市场营销的变化,导致“营销近视症”;第二,若没有把握好时机、频率和幅度,附赠行为将对经营者形象与品牌形象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因为消费者可能会因为过高频率的附赠行为而产生“便宜没好货”的心理,致使产品大量积压而卖不出去。这种情况助长了企业界投机取巧的风气,更不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二)在消费者方面存在的弊端: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第一,附赠行为难免会使经营者忽略商品质量,有时甚至鱼目混珠,消费者买到的商品质量远远低于它的价格。而且,商品的售后服务质量也可能因为经营者利润的下降而得不到保证。第二,附赠行为轻易引起没有附赠活动就购买商品的消费者的不满,同时冲击层次化市场。尤其是商场中一些中高档的名牌产品,更是不能随意以附赠作为竞争手段。国美电器就已经公布将永远不再开展销售返券的活动,并将此种行为定性为“套牢消费者的陷阱”。第三,附赠行为往往是消费者不需要的搭售行为。以“满就送”活动为例,当消费满三百元就可以获赠高达一百五十元甚至以上的购物券时,该附赠行为实质上就不是一种赠与行为,而是一种买卖行为。经营者不是从自己营业所得的利润中返还一部分给消费者,而是将赠品的费用摊入一般商品的成本之中,转嫁给消费者,从而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言以蔽之,“羊毛出在羊身上”,经营者通过会计处理的方法已经静静地把赠品的价值转移到了主商品之中,最后还是转嫁到消费者的身上。因此,消费者所获得的购物券并不是由商场赠与的,而是由消费者自己所购买的。小额的赠品还可能是商家为了促销而赠与消费者所搞的噱头,高额的赠品就绝不会是商家某天的突发好心了。从这个角度来说,高额的附赠行为实际与搭售存在着相同之处。消费者在购买主产品时实际也购买了受赠的产品,虽然商家并没有强制性地搭售受赠商品,但是由于高额的购物券的诱惑,使得绝大多数的消费者都会不自觉地购买一些并不完全需要的商品,或者是假如没有附赠行为就绝对不会购买的商品,因此该行为实际上构成了搭售,事实上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在同行业方面的弊端:损害了同业竞争者的利益一项有奖销售活动不仅在经营者与购买者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而且在经营者与其他同业竞争者之间也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从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各种表现形式来看,每种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都损害了同业竞争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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