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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条件是什么

一、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条件是什么丨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4、法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

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条件是什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关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条件是什么的问题,下面由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条件是什么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4、法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二、批准逮捕决定的执行效力如何

司法实践中有这类情况:某犯罪嫌疑人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执行后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
视居住,检察机关认为变更强制措施不当提出纠正意见,或者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期间违反规定应当撤销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予以逮捕。有的公安机关
根据原批准逮捕决定又直接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收监执行。

1.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逮捕后公安机关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又发现需要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
办理逮捕手续”。

这里虽然只提到检察机关应重新办理逮捕手续,但实际上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是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为前提的,因此,正确的做法是由公安机关重新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在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2. 根据原批准逮捕决定又直接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侵犯了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逮捕是公安机关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暂
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原批准逮捕时的条件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诉讼的进展可能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在确定是否有
逮捕必要时,必须根据当时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犯罪的事实及人身危险程度来确定,在对原批准逮捕决定执行后变更强制措施,又认为应当逮捕的,理应重新提请检察机关审查,由检察机关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并送公安机关执行。

因此,重新办理逮捕手续并不是在重复劳动,不是多余的。

3. 原批准逮捕决定实际上已经失去法律效力,不得据此再次执行逮捕。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后改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原逮捕的强制措施已被新的强制措施所代替,
对犯罪嫌疑人不能再次适用。

此外,逮捕作为一种保障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强制措施,不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律上的评价处理,也没有决定犯罪嫌疑人实体权利的
内容,更没有终结刑事诉讼的效力,所以,重新办理逮捕手续并不违背“禁止双重危险”规则或“一事不再理”原则。

在刑事强制措施中,逮捕可以说是强度最大的。而对于采取逮捕措施的条件要求,也是十分的严格。同时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权,法律规定是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而公安机关只有执行权,并无决定权。至于签发逮捕令,一般是由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来签发。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中国辩护人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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