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辩护人首页
  2. 法律应用
  3. 刑事诉讼法
  4. 强制措施
  5. 拘传

传唤时间应区别对待

笔者认为,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12小时的传唤、拘传时间过于原则,应予修改,以适应办案的需要。笔者建议将《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改为“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以上侦……

传唤时间应区别对待

笔者认为,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12小时传唤拘传时间过于原则,应予修改,以适应办案的需要。笔者建议将《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改为“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24小时,如案情特别重大复杂,期限届满不能讯问终结,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特殊情况”主要指下列情况:

1、犯罪嫌疑人多次作案、合伙作案,在12小时内无法全部交代其犯罪行为的;

2、案情涉及面广、账务复杂,在12小时内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在12小时内已审查证实的犯罪事实没有达到其他强制措施标准的,但有其他犯罪嫌疑,需要继续讯问犯罪嫌疑人的;

4、犯罪嫌疑人在12小时内没有交代自己的问题,但有重大犯罪嫌疑无法排除的。

声明:
  1、本文是作者“夺嫡爱新四爷”根据我国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资料,我们将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2、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110law.org/flyy/xsssf/qzcs/jc/67225.html
  3、严禁采集,违者必究!

发表评论

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

中国辩护人特邀律师

1555-1555-195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邮件:mey@qq.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30-18:30,节假日休息

QR 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