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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是什么

一、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是什么丨1、一般为2个月;2、案情复杂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3、4类“重大”、“复杂”情形,经省级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2个月;4、可能判处10年以上,经省级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2个月;5、因为特殊原因,由最高人民检察院……

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是什么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为2个月;案情复杂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4类“重大”、“复杂”情形,经省级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2个月;可能判处10年以上,经省级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2个月。关于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的问题,下面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是什么

1、一般为2个月;

2、案情复杂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3、4类“重大”、“复杂”情形,经省级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2个月;

4、可能判处10年以上,经省级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2个月;

5、因为特殊原因,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6、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二、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中第一百五十四条至第一百五十七条是关于办案过程中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3、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1)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为2个月;案情复杂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4类“重大”、“复杂”情形,经省级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2个月;可能判处10年以上,经省级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2个月。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中国辩护人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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