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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的程序是怎样的

监外执行的程序是怎样的丨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

监外执行的程序是怎样的对于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应该如何申请监外执行呢?能够满足哪些条件才能申请呢?必须的条件又是怎么样的呢?面由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监外执行的程序是怎样的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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