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解除取保候审的七种情形是哪些丨1、解除取保候审的七种情形主要是: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
解除取保候审的七种情形主要是: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等等。关于可以解除取保候审的七种情形是哪些的问题,下面由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可以解除取保候审的七种情形是哪些
1、解除取保候审的七种情形主要是: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解除取保候审时间是怎样的
解除取保候审的时间分两种情况:一是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情况,解除取保候审的时间即取保候审到期的时间,解除取保候审的时间在十二个月以内;二是侦查中发现不应当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应立即解除取保候审。
三、办案机关不及时办理解除取保候审手续怎么办
在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限到了的时候,此时要么是解除取保候审措施,要么就是变更为其他的刑事强制措施,虽然法律规定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但是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解除仍然需要决定机关作出决定。实践中,多数取保候审期间届满,办案机关却没有及时办理解除取保候审手续。即便不解除也不算超期羁押(羁押强制措施只包括拘留和逮捕),故不涉及国家赔偿,另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及时解除的法律责任。
取保候审的解除包括办案机关主动解除和当事人申请解除两种方式。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均有权对于法定期限届满的取保候审,申请解除强制措施。
当事人认为检察院采取取保候审法定期限届满,要求解除的,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以内作出决定。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法定期限届满,要求解除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对于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解除法定期限届满的取保候审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还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对不受理、不答复辩护人提出的解除取保候审要求的,也可以直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负责控告申诉部门申诉或者控告。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中国辩护人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