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通知后应当立案。”刑事案件监督是一种司法救济程序,而不是刑事立案的必经程序。刑事立案主体依法享有刑事立案权,但这种权利是附有条件的,即必须在依法的前提下运作。当刑事立案活动没有依法进行可能会造成司法不公时,将受到刑事立案监督权的程序制约和法律评价。鉴于立案监督权的这一属性,它具有监督主体的明确性、监督对象的特定性、监督活动的合法性、监督手段的强制性、监督内容的实效性等五个特征。
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可以有效地解决执法工作中的有法不依、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等问题,还可以有效地减少和避免公安机关在刑事立案活动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防止执法不严等不良现象发生,从而确保法律的统一和正确的实施。加强刑事立案监督,有利于加大打击力度,严惩刑事犯罪。特别是检察机关介入到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阶段后,可以及时掌握侦查机关、破案情况,发现漏犯、漏罪以及不该立案而立案等问题,纠正有案不立、不破不立、打击不力以及侵犯人权等现象。加强刑事立案监督,有利于改变检察机关过去那种坐堂办案的被动监督局面,检察机关主动延伸到侦查机关办案的初期阶段,监督检查执法工作的合法性,更能使侦查监督的效果落实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