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辩护人首页
  2. 法律应用
  3. 刑事诉讼法
  4. 受理阶段
  5. 立案侦查

醉驾检察院办案程序是什么

醉驾检察院办案程序是什么丨1、抽血。2、通知拿验血报告。3、交警队告知户籍派出所,办理取保后审。由派出所指定办理GPS手机号,并保持随打随接状态。4、案件将会转交给检察院。等待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约要一个半月到两个月的时间。5、检察院下达起诉书。6、等待……

醉驾检察院办案程序是什么众所周知,醉酒驾车是道路交通安全最大的隐患,对于醉驾的人员来说,严重的会将案件转交给检察院,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那么,醉驾检察院办案程序是怎样的呢?下面小编将为大家详细说明,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

醉驾检察院办案程序是什么

1、抽血。

2、通知拿验血报告。

3、交警队告知户籍派出所,办理取保后审。由派出所指定办理GPS手机号,并保持随打随接状态。

4、案件将会转交给检察院。等待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约要一个半月到两个月的时间。

5、检察院下达起诉书。

6、等待法院开庭宣判。

7、法院下达传票,告知开庭时间和地点,由法院委托司法局做社会调查,同时到司法局报到。

8、司法局受权当地司法所做调查,视情况而定,快点两天,慢就不好说了。

9、由司法所向司法局提交调查报告,再由法司局向法院提交建议,法院根这些调查定刑。约要三到四天。

10、法院下达判决书。

11、拿着判决书,找交警队办案民警,到派出所取消,取保后审,再凭保证金票居,到市局退还保证金。

12、服刑。整个事件带服完刑。

酒驾是车辆在道路幸事中车主生命安全最起码的不尊重,为了加大对醉驾的处罚力度,醉驾行为作出已经被列入了刑法的规定。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希望我们的文章可以在您困惑的时候给到您一些帮助。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到我们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

声明:
  1、本文是作者“盐水洗眼”根据我国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资料,我们将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2、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110law.org/flyy/xsssf/sljd/lazc/72116.html
  3、严禁采集,违者必究!

发表评论

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

中国辩护人特邀律师

1555-1555-195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邮件:mey@qq.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30-18:30,节假日休息

QR 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