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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立案程序有哪些

刑事诉讼立案程序有哪些  丨(一)对立案材料的接收  1、公安机关、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

刑事诉讼立案程序有哪些立案程序,是指立案阶段中各种诉讼活动的步骤和形式。那么刑事诉讼立案程序有哪些呢,下面由小编为大家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刑事诉讼立案程序有哪些   

(一)对立案材料的接收    

1、公安机关、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紧急措施”是指保护现场、依法先行拘留嫌疑人、扣押证据等。    

特别关注:法院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也应当接受。

    

2、报案、控告和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和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3、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4、公检法机关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特别关注:如果报案人、举报人等在法庭上作为证人出庭时,则不能对其姓名等保密。    

(二)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人民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    

(三)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立案材料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以上就是小编对刑事诉讼立案程序有哪些问题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进入中国辩护人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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