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辩护人首页
  2. 法律应用
  3. 刑事诉讼法
  4. 刑事诉讼指南
  5. 辩护

辩护律师阅卷权的体现,辩护律师有保密特权吗

一.辩护律师阅卷权的体现原《律师法》没有明确规定律师的阅卷权,仅表明律师依照诉讼法的规定享有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第40条是有关辩护律师阅卷权的规定,新《律师法》第34条对律师的这一权利作了明确规定。这一规定对辩护律师阅卷权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一是“阅卷”……

辩护律师阅卷权的体现,辩护律师有保密特权吗自己要辩护的应该找个律师来比较好,效率都会提升几个档次,律师要帮你打官司就要了解全部的过程,案件,所以律师的这个阅卷权肯定是有的。小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辩护律师阅卷权的体现,辩护律师有保密特权吗”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辩护律师阅卷权的体现

原《律师法》没有明确规定律师的阅卷权,仅表明律师依照诉讼法的规定享有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第40条是有关辩护律师阅卷权的规定,新《律师法》第34条对律师的这一权利作了明确规定。这一规定对辩护律师阅卷权的发展主要体现在:

一是“阅卷”被明确定位为律师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刑事诉讼法》第40条关于律师阅卷的措辞是“可以阅卷”,而新《律师法》第34条对律师阅卷的措辞是“有权阅卷”,表明“阅卷”被明确定位为律师所享有的法定权利,这样,职权机关就有义务保障辩护律师这项权利的实现。

二是辩护律师有权查阅实质性案卷材料的时间提前、范围扩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0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而这些材料并非实质性的案卷材料,对律师辩护权的行使帮助不大。根据新《律师法》第34条的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这样辩护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就不仅有权查阅、摘抄、复制诉讼文书,还有权查阅、摘抄、复制实质性的案卷材料。

二.辩护律师有保密特权吗

所谓保密特权,又称拒证权,是律师依法所享有的拒绝作证的权利。保密特权是基于辩护律师对当事人的保密义务而产生的对国家职权机关的权利。原《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职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基于此,辩护律师的保密特权的权利内容包括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隐私三方面内容。新《律师法》第38条第2款增加规定了辩护律师的保密内容,即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据此,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也成为辩护律师保密特权的权利内容,这使得律师保密特权的内容得以扩充。

对于你提出的“辩护律师阅卷权的体现,辩护律师有保密特权吗”问题,辩护律师有这个阅卷权,不过只能是查阅和案件相关的内容,不可以进行泄露,辩护律师的保密特权包含3个内容这个在上文中已经解释。你可以咨询中国辩护人的律师。

声明:
  1、本文是作者“靖难猪四崽”根据我国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资料,我们将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2、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110law.org/flyy/xsssf/xssszn/bianhu/76214.html
  3、严禁采集,违者必究!

发表评论

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

中国辩护人特邀律师

1555-1555-195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邮件:mey@qq.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30-18:30,节假日休息

QR 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