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能否再审丨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有因婚姻效力的判决,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当事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二、相关法律规定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法院决定再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就婚姻效力问题产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判决的,那么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能不能申请再审?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能否再审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有因婚姻效力的判决,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当事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院决定再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 再审理由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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