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书与口供不符可以吗丨可以,这就属于翻供。笔录跟事实不符,但已经签字按手印,必须提供有力证据才能推翻。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
在我的生活中,可能会遇到一些案件,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会有起诉书和口供,那么行政起诉书和口供不符的话是否可以?相关的规定有哪些?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行政起诉书与口供不符可以吗
可以,这就属于翻供。
笔录跟事实不符,但已经签字按手印,必须提供有力证据才能推翻。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所谓笔录签字指不仅签自己的名字,还得签上“以上笔录看过和我所说的一样”的字样,所以你如果觉得派出所笔录跟事实不符,但已经签字按手印,必须能够提供有力证据来推翻之前的笔录,否则就要承担该笔录的后果。
询问笔录要如实地、完整地记载证人、被害人的陈述。询问笔录的处理办法同讯问被告人笔录的处理办法一样。要交给证人、被害人核对,并允许其改正其中的错误。证人、被害人要求自己亲笔书写证词的,要允许书写,必要时,也可以让证人、被害人亲笔书写证词。询问笔录的顺序应该符合实际的询问顺序。证人或被害人以及询问人员都应该在询问笔录上签名。
询问笔录作为记载证人所提供的证言,具有法律的严肃性。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被询问人应当在签名后盖章或捺指纹,笔录各页之间也应盖上骑缝章(或捺指纹)。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通常情况下,如果我们的行政起诉书和口红不服的话,这种情况属于翻供,但是如果要分工必须,有一些有力的证据才可以达到自己的目的,通常情况下我们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一定要实事求是。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点击右侧悬浮按钮(手机用户点击底部)获取我们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