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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对监狱、看守所等场所可采取什么方式监督

一、检察院对监狱、看守所等场所可采取什么方式监督丨1、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监狱、看守所等场所采取巡回检察、派驻检察等方式进行监督。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二十二条二、检察院对公安侦查监督的范围丨1、对公安机……

检察院对监狱、看守所等场所可采取什么方式监督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监狱、看守所等场所采取巡回检察、派驻检察等方式进行监督。关于检察院对监狱、看守所等场所可采取什么方式监督的问题,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一、检察院对监狱、看守所等场所可采取什么方式监督

1、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监狱、看守所等场所采取巡回检察、派驻检察等方式进行监督。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二十二条

二、检察院对公安侦查监督的范围

1、对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专门调查活动的监督。

专门调查是指本法规定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等。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公安机关的专门调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具体包括这些活动是否依法进行,是否遵守本法关于回避及有关程序、手续等方面的规定等。

例如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监督;讯问是否由侦查人员负责进行,参加讯问的侦查人员是否不少于二人;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是否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是否出示了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是否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程序进行讯问;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讯问笔录是否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能力阅读的,是否向他宣读;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是否告知其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是否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非法行为;是否有污辱当事人人格,以及妨碍当事人行使正当的诉讼权利的行为等。

2、对公安机关在专门调查工作中必要时采取的强制性方法的监督。

这些强制性方法包括强制扣押、强制检查,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等等。

3、对公安机关采取、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的监督。

为了保障侦查的顺利进行,公安机关往往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如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公安机关采取、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的活动,是侦查工作的重要内容,也属于侦查监督的范围之内。

4、对公安机关预审活动的监督。

预审,是指公安机关对已经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进行核实的活动。预审是侦查的重要阶段,预审工作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案件能否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预审活动理应在侦查监督的范围之内。

5、对办案期限的监督。

为了保证案件及时处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本法对侦查羁押期限、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等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工作中是否遵守法律关于办案期限的规定,也在侦查监督的范围之内。

6、立案、撤案监督。

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不立案的,对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进行监督。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监狱、看守所等场所采取巡回检察、派驻检察等方式进行监督。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中国辩护人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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